彭美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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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如何为涉案员工提供辩护?

发布者:彭美兰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9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201304月入职某集团公司,担任集团的财务人员,从事出纳工作。20142月始,集团先后注册成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多家控股集团的子公司,陆续以子公司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募集资金产品,以电话营销、口口相传、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承诺年化收益率8%至12%不等,向社会公众近千人吸收资金人民币累计超10亿元人民币,至201810月出现资金兑付困难。刘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因协助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各类财务活动,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指示对资金进行调配,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职务是集团出纳,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一,从形式要件上来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息显示,公司财务负责人不是被告;其二,从实际行使的权限范围来看,被告不享有影响公司财务运行决策的职权,从未参与公司高层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没有财务运作的最终审批权。

 

开庭前一天,针对法庭庭审的流程,庭审发问的问题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在辩护人发问环节,围绕着辩护观点,对于未表述的有利事实重点设置发问问题,将各个关键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引起法官的关注。庭审效果很好,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部分观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以公司名义进行,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积极帮助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参与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几乎不存在单位犯罪。当公司负责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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