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吴某因与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A基层法院起诉,被告A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由B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的住所地为B市,故本案应移送B市人民法院管辖。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根据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项目承包合同》等证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A地,A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B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