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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庭庭审结束后量刑建议由适用实刑2年变更为缓刑

发布者:彭美兰2023年08月01日 10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2 5 月,被告人AB为牟取利益,明知是转移犯罪所得,仍接受他人的招募参与转账犯罪团伙,在江西省赣州市以寻找他人提供银行卡、通过POS 机刷卡的形式,共同转移犯罪所得。现查明,2022 5 19 日,由被告人A介绍的C提供其本人的江西省九江银行卡(尾号3712)供该团伙转账,由被告人B接送C,由团伙中的其他人将该卡送至被告人A处,由被告人APOS 机转移资金人民币96 万余元,其中包括本市拱墅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贾瑞云等 18 人被骗的 70 万余元。该日,C从该团伙获得25000元。被告人AC处分得5000 元,另从该团伙处获取固定的违法所得 3000 余元。被告人B按该团伙每日固定收入获取违法所得 4000 余元。 2022 6 1 日,被告人AB在江西省赣州市被抓获。另查明,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A退赃、退赔35000元。被告人B退赃、退赔 8000 元。

二、律师做的工作

其一,本案件在审判环节接受委托,第一时间阅卷了解案件情况,被告人在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具结书中要求被告人B退赔2.4万元,鉴于被告人B的实际经济情况,与检察官取得联系,沟通退赔金额有无可能降低。

其二,将被告人特殊身体情况与家庭情况梳理,从病情角度切入详细说明家庭及被告人身体情况,并整理相应证据,第一时间寄给承办法官。

其三,从本案案卷出发,梳理有利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证据论证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沟通。

三、本案特殊之处

由于被告人未能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要求的退赔金额进行缴纳,检察院在开庭前明确告知更改量刑建议,由原来的缓刑变更为实刑两年,开庭前将更改后的具结书带到庭审现场,开庭前要求被告人签署。辩护人从本案证据、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特殊身体情况等各方面判断,本案量刑2年实刑实属量刑过重,另外本案同案犯因退赔金额全额缴纳原因,确定适用缓刑。从同案量刑平衡角度来看,也不会是2年实刑。辩护人与被告人沟通,果断拒绝签署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开庭即重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在法庭发问环节,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各个角度发问,为辩护意见中每个观点形成铺垫,不仅如此,在本案同案犯的发问环节,也提出各种问题印证我方当事人的说法。

开庭结束前,法官请检察官、辩护人再次沟通本案量刑建议。在法官示意下,检察官同意在开庭结束后,择期另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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