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彭某,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原销售部经理。
2020年9月以来,诈骗团伙成员(身份未查明)因业务需大量企业对公账户走账找到A,A找到B,B找到我的当事人帮忙为其注册公司。
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我的当事人帮忙注册的多家企业公司账户被诈骗团伙成员用于网络诈骗,账户走账流水合计2.14亿元。
2021年4月,某县公安局对彭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彭某被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并获取非法利益。
【辩护意见】
本案属于客观归罪,彭某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明知,并未出售银行账户只是接受委托提供注册服务,对他人出售银行账户不明知。彭某主观上没有推动信息网络犯罪发生的主观意愿,他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也不可能预计到对公账户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彭某未有任何非法所得。在明知B收取19900元的情况下,从未向B主张过任何报酬。这充分说明彭某仅仅是出于同事相互的协作在网上登记注册公司信息并将公司资料按照客户要求寄送给客户,与B亦没有共同的犯意。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因注册三家公司,对公账户被他人用来接收诈骗款项而涉案。“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本案特殊之处有两点:其一,侦查机关以集资诈骗案立案后,对诈骗团伙成员的身份均未查明,只抓获到包含我的当事人在内5名人员,5人均被指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二,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全国各地投资人投资款被骗,本案为其他省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
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多次沟通择机提交取保侯审申请,办案机关均以“其有串供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由拒绝,并报请批准逮捕,背后的原因其一是破案压力大,其二是担心大量的被害人以极端方式途径维权。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仍提交“无罪辩护”的律师意见,以最大努力说服检察官适用缓刑为目标。几番沟通下来,检察官同意适用缓刑,前提是交纳高额的罚金,因罚金的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送送到法院审判。检察官明知彭某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仍然因为被害人退赔压力,要求交纳高额的罚金。
出于案件的特殊性,有些案件不能仅仅用法律去预测结果,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多,一旦牵涉到被害人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会像卷入了旋涡,难以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