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美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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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孙某诈骗罪 涉案金额2万余元

发布者:彭美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孙某,原货拉拉司机。

起诉书指控:自2020年10月起,孙某利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货拉拉司机账号,为非法牟利让其朋友A、B、C、D、E为其下单,提前规划路线,创建虚假运货订单,继而通过虚构完成运货订单的方式,将货拉拉平台的优惠券、补贴套现,诈骗货拉拉公司钱款。至案发,已查明孙某诈骗金额人民币29252元。

【辩护意见】

孙某构成诈骗罪,审计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孙某诈骗金额”事实的根据。“是否有订单备注”不能作为真实订单与虚假订单的鉴别依据。A用户账号订单、B用户账号订单、C用户账号订单、D用户订单真伪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优惠券及补贴金额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

一、审计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孙健峰诈骗金额”事实的根据。

(一)审计报告分析说明中强调“孙某获取平台优惠券及补贴的金额是由接单司机账户、用户下单账户以订单状态“确认完成”筛选可得,以订单状态“确认完成”筛选可得的金额(31410元)并未经分析、复核是否与犯罪相关。

(二)审计意见中的结论是将以订单状态“确认完成”筛选可得的金额(31410元)扣减平台识别刷单实际扣款的金额,再扣减涉案司机账户的钱包余额和保证金。

二、 “是否有订单备注”不能作为真实订单与虚假订单的鉴别依据。假设“有备注的都是假单”,结合司机接单账号订单明细,可推导出的结论不合理,有诸多矛盾点。

《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有180笔共计人民币15327元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同时孙某有坦白、自愿退清赃款以及认罪态度良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恳请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案件点评】

关于调查取证,鉴于《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碍作证罪”的规定,有律师对刑事案件取证工作望而生畏,其实刑事案件只要把握好取证风险是需要积极取证的。对于已经向侦查机关作过证的证人,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得到线索,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中部分内容不实。为此,根据线索辩护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果直接引起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最后案件得到预期的辩护效果。

关于退赃退赔,被害人往往会愿意和检察官理性沟通,接受检察官的合理建议。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谅解条件非常苛刻,辩护律师通过法律层面和人性角度先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确定基调,借力使力,到合适时机再和被害人确定退赔方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更低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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