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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许X贷款诈骗罪 涉案金额1800万

发布者:彭美兰2021年12月24日 8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许X,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起诉书指控,许X通过虚假的购销合同及企业财务报表,以某公司的名义,向某XX贷款760万元、300万元,上述贷款未归还。

【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人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不符合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许X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从客观方面来看,许X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或者说没有采取致使XX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判断而发放贷款这一意义上的欺骗手段。

首先,许X创办的企业与XX有长期的业务关系,彼此相互极为熟悉了解,案涉贷款金额系此前逐渐累积起来的,本质上并非一笔新贷款,许X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的动因和必要。

其次,案涉贷款系抵押贷款,有合法和超值的抵押物用以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物评估、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在此事实基础上,许X更无挖空心思、绞尽脑汁采取任何欺骗手段的动因和必要,同时,XX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信以为真”、“错误认识”。

其三,本案指控证据中有试图证明有关购销合同及企业财务报表内容不真实的相关材料,但是XXX贷员事先对此是明知或应知的,甚至是其事先授意。通观全案,至少是不能排除XXX贷员对此明知或授意的可能。同时,全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XX发放贷款系因某些材料的不真实而陷入“认识错误”所致。

二、案涉贷款无法回收与被告人的案涉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另有被告人及XX均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抗拒的外部原因。


【案件点评】


实践中,对于长期客户、以贷还贷、有财产抵押的贷款业务,信贷员对财务报表之类的材料授意企业财务人员按照XX贷款审核要求制作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对真实性作严格要求,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企业经营者应特别关注这方面刑事风险。如果借款人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无力偿还贷款,致使形成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都有可能借助刑事手段,司法公权力的介入给贷款人带来不可预见的牢狱之灾。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75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开始试行,恰恰是最高立法机关对于举国上下在“六保”“六稳”和全民抗疫背景下,普遍希望司法机关以更为审慎谦抑的理念处理涉企犯罪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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