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被告曾任职于艺术培训公司,双方离职时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客户资源限制及违约赔偿条款。员工离职后入职同品牌其他门店,原公司认为被告私下拉拢意向学员,致使潜在高额生源流失,违反协议约定并构成侵权,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50000元。双方就是否存在恶意挖客、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实际损失认定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客户选择意愿、行业司法规则依法作出裁判。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担任原告艺术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对接学员、业务洽谈等工作,可接触客户资源。
2020年12月8日,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协议》,明确离职后保密义务,禁止拉拢原有客户与师资、不得诋毁公司声誉,若违规需赔付违约金50000元。
离职后被告前往同品牌其他门店任职。2021年6月,一名原意向学员原本计划在原告门店报名高价教练班,意向课程费用23800元。该学员因学费分期问题与原告沟通未达成一致,后续联系被告咨询报名事宜。
被告告知新门店可支持学费分期,学员自愿选择在被告所在门店报名,并缴纳1000元定金。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抢夺生源、违反离职约定,损害自身经济利益,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意见
1.?学员系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并非自身刻意拉拢抢夺,生源流失根源在于原告无法满足分期付款需求;
2.?客户出于对个人信任作出选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3.?原告诉求损失金额与实际不符,预期收益不能直接认定为实际损失,索赔数额缺乏合法依据,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五、法院审理观点
1.?客户基于个人信赖选择交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不正当竞争相关司法解释,客户因对员工个人产生信任,自主选择员工新任职机构接受服务,不属于采取违规、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资源。本案学员结合付款条件自主做出报名选择,被告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侵权责任成立需具备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
民事侵权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侵害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存在恶意诋毁、利诱胁迫、违规抢夺客户等侵权过错行为。
3.?举证不足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侵权并要求高额赔偿,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侵权事实,依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举证不能的一方,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六、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卡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七、案件普法总结
1.?员工离职后,客户出于个人情谊、信任自主更换服务机构,不属于违规挖客与不正当竞争。
2.?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离职保密、客源限制协议具备约束力,但追责时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违约行为。
3.?预期潜在营业收入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经济损失,以此主张高额赔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4.?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诉求,将承担败诉结果。
5.?培训机构可规范设置竞业限制条款,但不能无限限制员工正常从业、客户自主消费选择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