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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拖欠租赁费用,股东被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发布者:吴震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南宁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场地、设备租赁协议,将场地及生产设备出租给对方,双方约定了租金、付款方式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后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协议,经对账结算,被告尚欠租金、水电费共计212070.67元,经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被告李某系南宁市某甲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遂将两被告一并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及律师费。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某甲公司、李某共同支付原告租赁费、水电费212070.67元;

2.?两被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1%,自起诉之日计至付清之日);

3.?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9000元;

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1.?双方租赁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费用构成违约,应足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涉案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1.?租赁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时及时对账结算,留存好聊天记录、结算单等证据。

2.?一人公司股东要做好财产分离,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担责,风险极高。

3.?拖欠租赁费用拒不支付,守约方可通过诉讼追回欠款,还可主张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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