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南宁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场地、设备租赁协议,将场地及生产设备出租给对方,双方约定了租金、付款方式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后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协议,经对账结算,被告尚欠租金、水电费共计212070.67元,经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被告李某系南宁市某甲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遂将两被告一并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及律师费。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某甲公司、李某共同支付原告租赁费、水电费212070.67元;
2.?两被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1%,自起诉之日计至付清之日);
3.?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9000元;
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1.?双方租赁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费用构成违约,应足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涉案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1.?租赁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时及时对账结算,留存好聊天记录、结算单等证据。
2.?一人公司股东要做好财产分离,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担责,风险极高。
3.?拖欠租赁费用拒不支付,守约方可通过诉讼追回欠款,还可主张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