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双方起初存在项目资金合作往来,后续款项性质经双方协商变更为借款关系,借款人汇总账目后出具借条,约定分三年分期偿还90万元欠款。首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出借人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借款合同、一次性追回全部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审后作出款项性质抗辩,法院结合转账凭证、书面借条、还款承诺综合判定法律关系,依法作出裁判。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期间,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转账资金,累计合计105000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偿还款项150000元,剩余900000元未结清。
双方就款项性质产生分歧,被告主张最初为项目入股合作资金,后期部分款项算作借款;原告方认为整体资金往来已转为借贷。2020年1月8日,被告亲笔出具借条,明确尚欠借款本金900000元,同时制定三年分期还款方案:2020年偿还200000元,2021年偿还350000元,剩余款项2022年全部结清。
还款协议生效后,被告未兑现首期还款承诺,迟迟不支付约定款项。经查,原告后续经司法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配偶担任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债权维权。
原告方多次催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被告收到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与庭审,仅在庭审结束后到法院陈述答辩意见。
三、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起诉前利息7101元,后续以全额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涉案资金最初属于农业项目合伙入股资金,并非单纯借款,双方约定按股份分享项目分红;后期因项目扩大经营,部分资金才认可转为借款。因政府项目回款滞后,暂时无力还款,但认可借条系本人出具,承诺后续会尽力偿还欠款。
五、法院审理观点
1.?书面借条锁定借贷法律关系
即便款项最初为合作投资性质,后续双方对账后被告自愿出具借条,确认欠款金额、还款周期,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将往来资金转化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2.?未按分期计划还款构成根本违约
借条明确约定分期还款节点,被告到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违背合同约定,致使出借人按期收回欠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定借款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当日正式解除。
3.?合同解除后可主张一次性返还全部本金
合同依法解除后,分期还款约定不再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900000元。
4.?利息标准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核定
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6%计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结合案件时段,参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年利率**3.85%**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5.?缺席庭审不影响案件审理裁判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据现有有效证据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
六、判决结果
1.?双方案涉借款合同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解除;
2.?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0元;
3.?利息分段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日计至2021年8月24日;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同等利率自2021年8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36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七、案件普法总结
1.?合作资金可协商转为借款,出具签字借条后,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方需按约定履约还款。
2.?分期还款协议违约失信,出借人可依法申请解除合同,要求对方一次性结清全部欠款。
3.?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随意主张高额利率,超出司法保护标准部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债务人无故缺席庭审,不会免除还款责任,法院可依据转账、借条等证据缺席判决。
5.?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人员,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合法债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