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系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达成口头保健品买卖合作合意。双方约定由原告预先支付货款预付款,被告依照销售订单安排发货,实际产生货款从预付款中抵扣。后续合作终止后,被告迟迟未退还剩余预付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追回剩余款项。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原、被告口头订立保健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预先支付货款,被告根据销售订单供货,货款从预付款内据实扣除。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本人及其指定账户转账付款,累计转账合计183234元,扣除相关杂费后,实际预付货款金额为182679元。
双方合作开展两场产品销售活动,被告按约定完成货物交付,经对账核算,实际供货对应货款价值84420元,核算后剩余预付货款98259元。
后续因产品售后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合作无法继续推进,双方协商终止合作事宜。2019年8月4日,双方出具对账汇总单据,被告签字捺印,书面确认尚欠原告退款98259元,并承诺于2019年8月25日完成款项退还。
约定退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故拖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原告多次催告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阶段,原告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保全标的价值100000元。本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传唤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6月达成的口头保健品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剩余预付货款98259元;
3.?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举证情况
原告围绕诉讼主张提交完整证据链,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微信聊天往来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账户指定字条、货物物流凭证、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企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足以佐证口头买卖合同成立、付款事实、供货金额以及被告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的全部案件事实。
被告在法定答辩、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
五、法院审理观点
1.?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订立包含书面、口头等法定形式,本案双方虽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但已达成口头交易合意,且原告实际付款、被告实际供货,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成立并实际履行,合法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
2.?被告逾期拒不退款构成违约,合同可依法解除
双方对账后明确剩余货款金额,被告出具书面退款承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期限履行退款义务。被告长期拖延拒不退款,违约行为导致合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欠款金额以双方对账确认为准
结合转账流水、供货记录、签字对账单据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确定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98259元,被告无证据推翻对账结果,应当足额承担退款责任。
4.?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订立合同时对逾期退款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故法院对原告违约金主张不予采信。
六、判决结果
1.?解除原、被告2019年6月口头订立的保健品买卖合同;
2.?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98259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9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49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七、案件普法总结
1.?口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日常买卖交易中,口头约定同样构成合法合同关系,交易往来务必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账单据等材料,完整证据是维权核心依据。
2.?对账签字文件具备极强证明效力
交易终止后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欠款条,能够直接锁定欠款金额与还款时间,签字捺印后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欠款方应当依约履约。
3.?对方失联拒付货款可诉讼+保全维权
遇到商家拖欠货款、拒不退款、刻意失联情形,可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有效避免对方转移财产,保障胜诉后款项顺利执行。
4.?无明确约定违约金,逾期罚息按法定标准执行
交易未约定违约金的,无法主张约定违约赔偿,但败诉方逾期不履行判决,将依法产生迟延履行罚息,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