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颖颖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回顾: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T公司支付工程款49,2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A公司声称,其于2019年3月1日吸收合并了M公司,并承继了M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A公司认为T公司尚欠工程款49,250元。
法院审理:经审理,法院查明T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M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且M公司已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T公司尚欠工程款,故依法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郭颖颖律师,作为T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T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收款收据和转账凭证,证明其已全额支付了工程款。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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