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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件,判决借款66万元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缪茂康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XX北京XX律师。

被告:韩XX,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陈X与被告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好友关系。2022年过完年后,被告以投资、买方等事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口头承诺仅是临时周转,只要原告需要用钱,一定及时还款,并愿意支付利息(月息1%)。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遂答应借款。此后,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3日,原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共向被告出借七十余万元。被告在此期间仅还款十余万元。2022年5月中旬,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66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还款请求,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但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被告韩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结婚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中国XX公司交易流水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韩XX多次向原告陈X借款,事实清楚。现被告在微信聊天、通话记录中对尚欠66万元均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请主张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韩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X借款6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6220元,由被告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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