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桂1302民初43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为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依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提起诉讼
主张权利,本案应为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来宾市华侨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应为本案的第三人,而非被告。故,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应作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该住所地位于南昌市南昌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依法应由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公司中标***大厦工程后,与被上诉人苏某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承包的内容交由被上诉人施工,工程内容涉及土建、市政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等。该《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本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的范畴,涉案项目地点在广西来宾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