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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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廖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子浩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曾某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强制进行合伙清算,并确认合伙盈利为165,161.5元,廖某应支付曾某盈利82,580.75元,一审判决以双方未清算为由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曾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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