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礼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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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尹礼红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544人看过 举报

2025-12-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2712日,被告沈某通过“XX金融”平台与原告签订《XX消费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0,000元,年利率24%,分期12个月偿还。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并约定各项费用总和不超过监管规定的年化利率上限。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自2022817日起逾期未还款,引发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原告方主张与代理律师尹XX的工作

原告代理律师尹XX依法代理本案,向法庭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

XX消费贷个人借款合同》

放款凭证

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公司名称变更相关证明

被告身份信息及逾期未还款记录

尹XX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进行主张:

原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在全国开展贷款业务;

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

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符合金融监管规定。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

原告作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张的年利率24%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8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认定原告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适用金融机构相关利率规定。

支持约定利率:在合同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监管上限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体现对合法金融债权的保护。

缺席审理仍公正裁判: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彰显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代理律师专业表现:尹XX律师通过充分举证、依法说理,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金融借款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胜诉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合法金融债权的保护态度,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原告代理律师尹XX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与扎实的证据组织,为当事人争取了全面胜诉的结果。


尹礼红律师,8年法院刑事、民事业务庭经历,现执业于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理念: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注重细节,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620241178236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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