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礼红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朱某和刘某(上诉人)因与沈某、宋1 、宋2、朱某(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的主要争议点是关于《石场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认定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租金支付和场地返还责任。
合同签订情况:
2011年8月19日,Y市T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Y市T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与朱某、刘某签订了《石场租赁合同》。合同中宋某作为
承租方,合同用途为生产水泥制品。
合同争议:
朱某和刘某主张合同相对方为宋某个人,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为Y市T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朱某和刘某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返还石场,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朱某和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朱某的立场:
朱某答辩称,案涉《石场租赁合同》系上诉人与Y市T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上诉人应起诉合同相对方Y市T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朱某与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且《转让合同》与《石场租赁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Y市T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案涉石场租赁合同,该石场的承租方应为Y市T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此,朱某、刘某向自然人沈某、宋1 、宋2及第三人朱某提出诉讼请求主张相关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当,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礼红律师的辩护:
合同主体认定:尹礼红律师成功地论证了合同的相对方应为Y市T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而非宋某个人,这一点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确认。
法律关系区分:尹礼红律师明确指出《转让合同》与《石场租赁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进一步削弱了上诉人对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尹礼红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朱某在本案中胜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朱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