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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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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以非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保险理赔 |8人看过

案件背景:独居老人深夜死亡后的理赔僵局

2019年,年逾七旬的周老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高额意外险。周老先生独居,身体状况尚可,有高血压病史但控制稳定。某日深夜,他被家人发现倒在卫生间门口,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经现场勘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现场情况显示:卫生间地面有未干的水渍,周老先生身穿睡衣,身旁有滑倒的痕迹,家中无翻动打斗迹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

处理后事期间,周老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们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猝死”是疾病死亡的表现形式,不属于意外;家属无法提供周老先生确系因滑倒导致致命伤的直接证据(如事发监控或尸检报告),未能完成证明“死因是意外”的举证责任。

争议焦点:死因不明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死亡原因为意外?当受益人已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受益人申请意外险理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疾病死亡的表现形式,不属于意外,且家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意外导致死亡,故拒赔符合合同约定。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构建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我们系统性地整合了所有可用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证明排除他杀,现场无异常)、现场环境照片(清晰显示卫生间地面的水渍和可能的滑倒位置)、家属证言(描述周老先生生前身体状况稳定,无异常表现),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老年人夜间在湿滑的卫生间滑倒,是极为常见的高发意外)。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高度盖然性地推断出“滑倒→摔伤→死亡”这一意外事件序列。
  2. 论证“猝死”结论的非排他性:我们咨询了法医专家,并提交了专业意见。专家指出,“猝死”仅代表死亡过程急促,其本身并不指明原因。许多意外伤害,如头部着地导致的颅内出血、颈椎骨折等,均可引发迅速死亡,在临床上同样可被表述为“猝死”。因此,医院的“猝死”诊断并不能排除意外致死的可能性。
  3. 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我们向法庭强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而非刑事诉讼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警方结合现场环境(翻倒的椅子)作出的结论,已经使得“意外摔倒死亡”的可能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保险公司提出的“疾病导致”仅是一种可能性极低的推测。
  4. 举证责任的转移:我们向法庭指出,受益人提供的警方《出警记录》等证据已使“意外死亡”的主张具有了极高的可信度,受益人已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死亡是由于疾病等非意外原因,则必须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反证据(例如,证明死者生前有严重的、未控的潜在疾病,且该疾病足以导致其瞬间死亡)。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此类证据。
  5. 保护公序良俗和人性伦理: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保全身后体肤”是逝者和家属的重要情感需求。强制要求尸检往往与这种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相悖。保险公司将尸检作为理赔的唯一前置条件,是漠视人性化关怀的不合理要求。

法院审理与判决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周老先生死亡原因虽存在争议,但受益人的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其次,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现场环境照片、家属证言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高度盖然性地证明了“滑倒致伤导致死亡”这一意外事件序列。保险公司仅凭“猝死”诊断推测疾病因素,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受益人的举证已满足该标准。保险公司要求受益人提供尸检报告以“排除一切非意外可能”,过于苛刻且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老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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