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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6周岁以上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吉林省延边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50人看过

朴先生(化名)为其子小朴(化名)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该合同包含对“严重智力障碍”的保障。合同条款对“严重智力障碍”的定义如下:“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智力明显低下,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减退,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经专科医生确诊;(2)智商(IQ)检测结果低于XX分;(3)确诊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周岁以上。

小朴自幼在生长发育方面就明显落后于同龄儿童,表现为语言发育迟缓、学习能力极差、生活自理困难。在小朴5周岁时,父母带其至权威儿童医院发育行为科就诊。经过系统的评估,包括韦氏儿童智力量表测试,小朴的IQ值远低于正常范围。专科医生结合临床表现和测评结果,明确诊断为“重度智力障碍(智力残疾)”。医生表示,该诊断明确,且病情严重,需要长期的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支持。

拿到诊断后,朴先生虽悲痛但想到还有保险保障,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给了这个家庭第二次打击。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非常直接:根据合同条款,“严重智力障碍”的赔付条件之一为“确诊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周岁以上”。经核查,小朴的诊断证明出具日期,其年龄为5周岁X个月,未满足“6周岁以上”的年龄要求。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合同约定的“6周岁以上”确诊年龄限制,是合理的风险界定条件,还是不合理地排除了先天性或早期发病患者的保障权利?

本案的争议聚焦于对一项格式化年龄限制条款的法律评价:对于“智力障碍”这类通常起病于儿童早期、且确诊越早干预越有价值的疾病,保险公司将赔付条件设定为“6周岁以上确诊”,这一条款的设定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其适用在本案中是否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保险公司坚持严格的文义解释,认为条款约定明确,未满足条件即不赔。

君审律所律师则认为,该年龄限制条款在适用于小朴这类明确且严重的先天性智力障碍时,其不合理性与不公平性暴露无遗,并对此展开了多层次的法理与情理驳斥:

  1. 揭示年龄限制条款与疾病本质的背离:律师指出,智力障碍(智力残疾)是一种神经发育性障碍,其病因多与先天性或围产期因素有关,症状在婴幼儿期或儿童早期即可显现。权威医疗机构对智力障碍的诊断,在具备典型临床表现和可靠智力测评结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6岁前作出明确诊断。将赔付年龄硬性规定在“6周岁以上”,实质上将一大批在6岁前已明确诊断、需要巨额早期干预费用的严重智力障碍儿童排除在了保障之外。这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不符。
  2. 论证该条款构成不合理的责任免除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律师主张,“6周岁以上”的年龄限制,对于像小朴这样在5岁多已获权威确诊的严重智力障碍患者而言,不合理地限制了其作为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获得保险金赔偿的主要权利。保险公司通过此条款,免除了其对一部分最需要经济支持的早期确诊患者的保险责任,加重了患者家庭的负担。
  3.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合同解释:从一个为孩子购买保险的普通父母(朴先生)的合理期待出发,其投保目的是为了防范孩子出现包括智力障碍在内的重大健康风险。当孩子在学龄前已被明确诊断为重度智力障碍,这一风险事件已然发生,且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和长期经济负担时,保险却以“年龄差几个月”为由拒赔,这完全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使保险保障形同虚设。
  4. 强调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律师提请法庭注意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智力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干预具有极强的时间性,早期干预效果远优于后期。保险金在确诊初期给付,能直接用于孩子的康复训练,意义重大。适用一个僵化的年龄条款,拒绝一个明确、严重的诊断,对患儿及其家庭而言结果极其不公。司法应基于公平原则,对这样的格式条款进行干预和矫正。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延边州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提交了核心证据:儿童医院出具的载有明确“重度智力障碍”诊断及具体IQ值的医学证明。律师并未纠缠于小朴的具体年龄是5岁11个月还是6岁,而是将辩论焦点直接提升到涉案年龄限制条款本身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层面。律师提供了儿童发育行为医学资料,证明早期诊断的可行性与重要性,并论证了该条款在适用中的不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的核心观点,作出了突破性的判决:

  • 法院认可,小朴所患的“重度智力障碍”病情严重,符合社会公众对重大疾病的一般认知,且诊断明确。
  •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确诊时年龄在6周岁以上”的约定,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将确诊年龄作为赔付的绝对前提,对于在6周岁前已能明确诊断的严重智力障碍患者而言,不合理地限制了其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权利。
  • 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智力障碍在6周岁前完全可能获得明确诊断。本案中,被保险人在5周岁余已被权威医院确诊为重度智力障碍,其病情严重且诊断确凿。
  • 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性、诊断的明确性、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认为,在本案特定情况下,严格适用该年龄限制条款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该条款在本案中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正当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朴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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