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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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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198人看过

孙先生(化名)于三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对于“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疾病”的询问,孙先生基于当时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认为没有相关明确诊断,故均勾选了“否”。

两年后,孙先生因反复胸闷、胸痛入院,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一支主要血管狭窄超过85%。医生为其进行了“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植入了药物支架。术后,孙先生恢复良好,遂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受理后启动了调查。调查发现,在孙先生投保前约一年半的年度体检报告中,记载有“总胆固醇及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轻度升高”、“轻度脂肪肝”等结论。体检建议为“低脂饮食,加强运动,定期复查”。孙先生当时未因此就医或服药治疗。

基于此份体检报告,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血脂异常(高血脂)是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的核心风险因素,与本次“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孙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血脂异常情况,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通常会要求复查、加费或除外心血管相关责任),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投保前存在的、无症状且未治疗的“血脂异常”记录,能否成为拒赔“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正当理由?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两个层面:第一,性质层面,“血脂轻度升高”且无临床诊断与治疗的记录,是否构成必须告知的“疾病”?第二,因果关系层面,此种“风险因素”的未告知,是否足以在法律上切断保险公司对“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这一既定保险事故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力图构建“未告知风险因素(高血脂)→ 是目标疾病的直接病因 → 足以影响承保 → 有权解约拒赔”的线性逻辑。

君审律所律师深入剖析了这一逻辑链在事实与法律上的双重漏洞,提出了如下有力抗辩:

  1. 严格区分“体检指标异常”与“应告知的疾病”:律师指出,健康告知问卷询问的是“是否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疾病”。孙先生投保前体检报告中的“血脂轻度升高”,仅是一项实验室指标的波动,并未达到临床诊断“高脂血症”的标准(通常需结合多次复查结果及医生诊断),也未被任何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其本人无任何症状,亦未接受治疗。将此类常见的、处于临界值的代谢指标波动,等同于需要告知的“高血脂疾病”,是对告知义务范围的曲解和不当扩大,超出了普通非医学专业人士的合理认知与判断能力。
  2. 剖析“风险因素”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直接、确定的因果关联:这是本案抗辩的关键。律师承认,从流行病学角度看,血脂异常是动脉粥样硬化的风险因素之一。然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是直接的、决定性的。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年龄、遗传、吸烟、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等多种因素,且发展过程漫长。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孙先生所患的心脏病直接且主要地是由其投保前未告知的那次“血脂轻度升高”所导致,而非其他因素或投保后新发生的状况。这显然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举证任务。保险公司的逻辑是将“统计学上的风险关联”偷换为“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3. 挑战“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举证不能: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需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律师质询:对于一份孤立的、轻度血脂升高且无后续诊疗的记录,保险公司的标准核保结论究竟是什么?是必然拒保?还是要求复查?或是标准体承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内部有效的、客观的核保规则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决定必然不同。其拒赔决定带有明显的“事后追溯”色彩,试图将本应承担的风险(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转嫁给投保人。
  4. 主张投保人主观状态不符合“重大过失”:综合来看,孙先生未告知一次轻微且无后续影响的体检异常,其主观上至多构成一般疏忽,远未达到《保险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程度。且该未告知事项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亦无法证明。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石家庄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系统性地组织证据并阐述观点。律师提交了孙先生确诊冠心病并进行支架手术的完整病历,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与严重性;同时出示了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承认其存在但强调其非诊断性、无症状性。律师还邀请了心内科专家提供专业意见,阐述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成因的复杂性,以及孤立性轻度血脂异常在临床风险评估中的有限意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

  • 孙先生投保前体检报告所载的血脂异常情况,程度轻微,且未被诊断为疾病,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保险公司主张该未告知事项与孙先生后来所患的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
  •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若其知悉该情况,就一定会对承保本案所涉疾病风险作出不同的决定。
  • 在孙先生已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通常符合重疾定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一项轻微的、未确诊的体检异常未告知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孙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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