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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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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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型糖尿病,无并发症且已超诉讼时效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湖南省株洲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184人看过

唐先生(化名)于八年前为其子小唐(化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糖尿病的保障以“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形式出现,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依赖胰岛素治疗的同时,须满足如“并发视网膜病变、肾病、足部坏疽等特定严重并发症”的条件。

在小唐10岁时,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急诊入院,后被明确诊断为“1型糖尿病”,自此开始终身胰岛素治疗。确诊后,唐先生曾向保险公司咨询理赔,被告知因其子“尚无合同约定的并发症”,暂未达到重疾标准。保险公司未出具正式的书面拒赔通知。

此后多年,唐先生一直为孩子的病情奔波,虽血糖控制尚可,但一直未出现合同列明的严重并发症。随着时间流逝,唐先生几乎忘记了理赔事宜。直到近两年,唐先生在一次法律咨询中得知,1型糖尿病本身可能已构成索赔事由。于是,他正式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小唐目前情况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标准。

收到正式拒赔通知后,唐先生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无果,过程持续近两年。直至2022年8月,唐先生决定委托君审律所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保险公司除了坚持“未达疾病标准”的实体抗辩外,额外提出了一项强有力的程序抗辩:保险公司认为,小唐在近十年前确诊1型糖尿病,唐先生现在才起诉,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索赔权已消灭,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一:1型糖尿病本身,是否必须等待出现特定并发症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保险事故?

争议焦点二:从确诊到起诉间隔多年,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君审律所律师面临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挑战,制定了清晰的应对策略。

针对“疾病标准”的实体抗辩(简要概述,因核心在时效):
律师主张,1型糖尿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本身即是一种严重的、不可逆的健康损害,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合同要求必须出现终末期并发症的条款,不合理地限缩了责任,显失公平。此点为争取实体胜诉的基础。

针对“诉讼时效”的程序抗辩(本案决胜关键):

  1. 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律师指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在本案中,小唐确诊1型糖尿病时,合同对赔付条件存在争议,保险公司当时也未正式拒赔。因此,诉讼时效并未从确诊日开始计算。关键的起算点应是唐先生收到保险公司正式、明确的《拒赔通知书》之日,即2020年6月1日。
  2. 论证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是本案破解时效障碍的核心。《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而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律师提交了关键证据:2020年6月收到拒赔通知后,唐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长达近两年的多次沟通协商记录,包括书面函件、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证明,唐先生在时效期间内,持续地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履行赔付义务的请求,导致诉讼时效数次中断。
  3. 计算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次能够证明唐先生提出请求的时间点(例如2022年初的某次沟通)起算,至2022年8月提起诉讼,间隔仍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因此,唐先生的起诉并未超时效。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株洲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分两步走。首先,就诉讼时效问题,律师提交了完整的有序证据链:2020年6月的《拒赔通知书》、2020年至2022年间唐先生与保险公司客服、理赔部门的多轮沟通记录(邮件、信函、有明确日期的通话摘要),清晰地展示了时效中断的过程。律师据此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关于超时效的抗辩。

在成功扫清程序障碍后,律师再就实体问题展开辩论,强调1型糖尿病的严重本质及合同条款的不合理之处,并提交了医学专家意见。

法院经审理,首先对诉讼时效问题作出了认定:

  •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方收到明确拒赔通知(2020年6月1日)后开始计算。
  • 现有证据表明,唐先生在随后近两年时间内,持续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这些行为构成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重新计算。
  • 因此,唐先生于2022年8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保险公司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在实体审理中,法院进一步采纳了律师关于疾病定义合理性的部分意见,或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认为:

  • 被保险人罹患1型糖尿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对其健康和生活构成长期重大影响。
  • 在诉讼时效问题已解决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保险公司以无并发症为由拒赔,理由不够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唐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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