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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2,以未达重疾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12.7万+豁免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163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李女士,在例行宫颈癌筛查中,细胞学(TCT)提示高级别病变,后经阴道镜活检及宫颈锥切术,术后病理回报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CIN2级)”,切缘干净。医生明确告知,CIN2级具有较高的进展为浸润癌的风险,此次锥切既是明确诊断,也是根治性治疗,术后必须严格随访。李女士曾投保一份带有轻症、中症、重症多重责任的重疾险。

李女士申请重疾险理赔后,保险公司认可其病理诊断,但指出:根据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必须为“浸润性癌”,而CIN2未突破基底膜,属于“原位癌”范畴。合同中“原位癌”被明确列为轻症责任,而非重大疾病。因此,保险公司仅同意按轻症保险金(约为重疾保额的20%)进行赔付,并拒绝触发“重大疾病保费豁免”责任。李女士认为,CIN2的治疗方式与风险性质应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法律定性之争:在保险理赔的语境下,对于具有高恶变风险、需要积极手术干预且临床处理原则与早期癌变相似的CIN2级病变,应严格遵循病理学教科书式的“原位癌”定义,还是应基于其临床风险与治疗实质,将其认定为达到重疾保障级别的疾病状态?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医学认知的演进与合同条款的静态性矛盾: 保险合同的疾病定义在订立时固化,而医学认知不断进步。过去,CIN2可能被笼统视为癌前病变。如今,大量临床指南已将CIN2与CIN3合并为“高级别病变”,建议采用同样积极的治疗手段(如锥切术)。这种临床实践的演进,使得CIN2在“治疗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对患者造成的健康威胁”上,与部分极早期的浸润癌(如微浸润癌)的实质界限变得模糊。固守“未浸润即非重疾”的条款,可能无法公平反映当前的医疗现实。
  2. “重大疾病”的实质在于“风险”与“负担”: 判断是否构成重疾,不应仅看病理报告的某个术语,而应综合评估该疾病带来的整体风险负担。李女士为治疗CIN2所接受的宫颈锥切术,是一项有创手术,伴有出血、感染、影响未来生育功能等风险,且术后需承受长期的心理焦虑和频繁的随访检查经济负担。这一系列后果,完全契合重疾险旨在补偿的“因严重健康问题导致的重大医疗支出和身心创伤”的特征。
  3. 格式条款解释的有利原则与公平考量: 对于CIN2是否属于“恶性肿瘤”或是否足以构成“重大疾病”状态,存在解释的空间。保险公司的解释是严格病理学解释,而被保险人的解释是结合临床实质的综合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此外,从公平角度看,让一个为治疗高风险病变而承受手术创伤和长期焦虑的患者,仅获得象征性的轻症赔付,而无法享受重疾赔付及后续保费豁免的深度保障,有失公允。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李女士,制定了“提升视角,聚焦临床实质”的诉讼策略。

  • 引入权威临床指南作为“新证据”: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最新的宫颈癌筛查与治疗指南,其中明确将CIN2与CIN3同列为需要积极干预的高级别病变,强调其如果不治疗,有显著比例会进展为浸润癌。我们用医学共识来冲击保险公司基于过时病理分类的拒赔逻辑。
  • 详细阐述治疗过程的风险性与负担: 我们完整呈现了宫颈锥切手术的记录、术后恢复情况以及医生出具的需长期密切随访的医嘱,将CIN2从一个抽象的病理名词,还原为一个带来具体手术创伤、经济花费和持续心理压力的“医疗事件”。
  • 主张“重大疾病状态”的达成: 我们论证,李女士所经历的整体医疗过程(从高风险筛查、确诊到有创治疗及长期随访),已使其处于一种“重大疾病状态”,应当触发重疾险的核心保障责任及与之关联的保费豁免权益。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虽然从纯粹病理形态学上看,CIN2未突破基底膜,但结合现代临床医学认知,其具有明确的向浸润癌发展的高风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具有相当的侵入性和必要性,对患者身心健康的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仅依据“原位癌”的字面定义将其排除在重疾保障之外,在本案具体情形下未能充分考虑疾病的实质风险与后果,该解释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标准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12.7万元,并豁免其后续各期应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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