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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瓣膜手术患者,以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重疾险+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洛阳市法院成功获赔12万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425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王先生,因活动后心慌、气短前往医院就诊。经心脏超声等检查,确诊为“重度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心脏已出现扩大,心功能受损。医生告知必须手术治疗以挽救心功能、避免猝死风险。王先生随后接受了“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手术成功,但需终身抗凝治疗。王先生曾分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含“心脏瓣膜手术”责任)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术后,王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两家公司在进行医疗背景调查后,均指出其病历记载及医学原理表明,导致其主动脉瓣病变的根本原因是“先天性二叶式主动脉瓣畸形”。据此,两家保险公司均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认为王先生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其重疾险保险金及全部住院医疗费用作出了拒赔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律事实的界定: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所接受治疗的疾病(主动脉瓣病变)具有“先天性”病因为由,直接免除其对本次“心脏瓣膜手术”这一具体治疗行为所产生的保险赔付责任?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保险事故的独立性:治疗行为本身即为风险事件。 保险合同(无论是重疾险还是医疗险)所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约定的“保险事故”。对于重疾险,本案的保险事故是“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对于医疗险,保险事故是“因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出现严重症状被确诊,并接受开胸换瓣手术”这一事件,是一个独立的、突发的、重大的医疗风险事件。该事件的保险责任认定,应独立于其瓣膜畸形是先天还是后天获得这一远因。
  2. 免责条款的目的性限缩解释。 “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设立目的,在于排除那些自出生时即存在且通常表现为持续、明显功能障碍的先天缺陷,以及防止带此类明显缺陷投保的道德风险。它不应被无限扩大解释为:凡是由先天因素作为远因的疾病,其数十年后因该疾病发作所必需的任何重大治疗均不予保障。否则,几乎所有的风湿性心脏病(与链球菌感染有关)、冠心病(与多种因素有关)等都能追溯到遗传或体质等先天倾向,这将导致免责条款的滥用,严重动摇保险的保障功能。
  3. 合同义务与公平原则。 王先生投保时,其心脏瓣膜处于无症状的“潜在状态”。他按期缴纳保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当保险期间内,该潜在风险“现实化”,发展为必须通过重大手术才能解决的危重疾病时,保险公司却试图以免责条款逃避赔付,这相当于收取了保费却不承担核心风险,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王先生,对两家保险公司的诉讼进行了并案处理,核心在于统一法理基础,进行有力驳斥。

  • 清晰切割“病因”与“事故”: 我们在法庭上明确主张,本案的理赔标的并非“先天性二叶式主动脉瓣”这一畸形本身,而是 “为治疗由此畸形继发的、在保险期间内新出现的重度主动脉瓣狭窄/关闭不全而实施的主动脉瓣置换术” 。我们将法庭的注意力牢牢锁定在“手术”这一当前发生的、消耗巨大经济资源的治疗事件上。
  • 论证“治疗必要性”与“风险重大性”: 我们详细陈述了王先生术前心功能受损的严重程度,强调手术是挽救生命、改善生活质量的唯一选择。主动脉瓣置换术是心脏外科中的大手术,费用高昂,风险极高,完全符合重疾险和医疗险所针对的“重大健康风险”特征。
  • 指出拒赔逻辑的荒谬延伸: 我们向法庭指出,如果支持保险公司的逻辑,那么一名因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而在中年后接受髋关节置换术的患者,或因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出血后接受开颅手术的患者,都将无法获得赔付。这显然不是合理的保险规则,而是将免责条款扭曲成了“万能拒赔工具”。

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王先生所接受的主动脉瓣置换手术,是针对其在保险期间内显现并达到严重程度的疾病所进行的必要治疗。该治疗行为本身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存在先天性病因为由,拒绝承担本次手术治疗相关的保险金及医疗费用,属于对免责条款的不当扩大解释,不予支持。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王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合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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