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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未如实告知乳腺肿块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分类:保险理赔 |131人看过

当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后续所患重大疾病位于同一器官时,保险公司的拒赔似乎显得“顺理成章”。然而,医学的复杂性与法律的严谨性要求我们必须深入探究:此“肿块”是否必然发展为彼“癌症”?过往的良性体征是否足以否定对新发恶性肿瘤的保障?君审律所在石家庄市代理的一起乳腺癌理赔案,通过精准区分“乳腺增生性肿块”与“浸润性乳腺癌”,成功为客户赢得了5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乳腺癌确诊与未告知的“乳腺肿块”

2020年,陈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是否曾发现乳房肿块”等询问,陈女士均勾选“否”。2022年,陈女士因自查发现乳房肿块入院,术后病理确诊为“浸润性乳腺癌”。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查到她曾在2018年(投保前两年)因“双侧乳腺增生伴结节”在医院有过门诊就诊记录。保险公司认为,陈女士故意隐瞒了重要的“乳腺肿块”病史,该病史与其所患乳腺癌直接相关,严重影响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并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链条是:未告知乳腺肿块 → 肿块与乳腺癌同属乳腺疾病,且可能是癌前病变 → 该事项至关重要 → 影响承保 → 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数年前的“乳腺增生伴结节”这一良性病变,与其后新发生的“浸润性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所要求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承认陈女士存在告知上的疏忽,但坚决反对其导致的拒赔后果。我们的核心策略是揭示两种疾病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

  1. 界定疾病性质,切割“良性”与“恶性”。我们调取了陈女士2018年的门诊病历和2022年的术后病理报告,并辅以乳腺外科专家意见。证据清晰地显示:2018年诊断: “乳腺增生伴结节”。这是育龄期女性极其常见的良性增生性疾病,其结节多为增生性团块,并非肿瘤,绝大多数不会癌变。2022年诊断: “浸润性乳腺癌”。这是明确的恶性肿瘤,细胞具有侵袭和转移能力。我们向法庭强调,不能因为两者都发生在乳房,就简单地将常见的良性增生等同于恶性肿瘤的早期阶段或必然原因。

  2. 论证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我们指出,保险公司要证明其拒赔合理,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陈女士2018年的那个特定结节就是2022年这个癌症的“前身”。然而,这从医学上和证据上都是无法实现的。乳腺癌的发生是一个多因素、多步骤的漫长过程,不能通过“倒推”的方式,将数年后的癌症归咎于一次普通的良性病史。

  3. 运用“不可抗辩条款”精神与公平原则。我们指出,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在陈女士罹患重疾后,翻出数年前一次良性的门诊记录作为拒赔理由,这种行为有违诚信,试图利用微小的告知瑕疵来逃避对重大、独立疾病的核心保障责任,显失公平。

  4.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决策关联性。我们主张,即使陈女士当时告知了“乳腺增生伴结节”,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很可能是“标准体承保”或至多“对乳腺相关疾病除外责任”,而绝不会因此拒保“乳腺癌”。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并未对本次乳腺癌的承保产生决定性影响。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君审律所的观点。法院认为,陈女士未告知的“乳腺增生伴结节”属于良性病变,与后来确诊的“浸润性乳腺癌”在疾病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对其承保本案的乳腺癌风险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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