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援引的拒赔理由之一。然而,并非所有未告知的病史都能成为合法拒赔的“挡箭牌”,其关键在于审查未告知事项与所患重疾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君审律所在武汉市代理的一起甲状腺癌理赔案,精准地切断了“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的虚假关联,成功为客户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获赔8万元。
一、 案情回顾:甲状腺癌理赔引发的“肺部”调查
2019年,吴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过程中,对于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吴女士均勾选“否”。2021年,吴女士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后经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
术后,吴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吴女士在投保前一年的体检中,曾发现“双肺微小结节”,但她在投保时未就此进行告知。保险公司随即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吴女士未如实告知其“肺结节”病史,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试图构建一个脆弱的关联:吴女士未告知的“肺结节”属于异常体征,可能与肿瘤性疾病相关,而甲状腺癌也属于肿瘤。因此,该未告知事项是重要的,影响了其风险评估。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位于肺部的“微小结节”,与其后来发生的、位于甲状腺的“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对本次甲状腺癌承保决策改变的医学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完全建立在“肿瘤”这一宽泛概念的抽象关联上,缺乏具体、直接的因果链条。我们为此构建了坚实的抗辩体系:
深入医学分析,论证疾病部位的独立性与无关联性。我们搜集并提交了权威的呼吸病学与内分泌学资料,向法庭清晰地阐明:肺结节: 是指肺部出现的直径较小的局灶性、类圆形、密度增高的实性或亚实性肺部阴影。其绝大多数为良性(如炎症、结核等),仅极少数有恶性可能。其病因、发展机制与甲状腺无关。甲状腺癌: 是起源于甲状腺滤泡上皮或滤泡旁上皮细胞的恶性肿瘤。其发病与电离辐射、遗传、碘摄入等因素相关。核心结论是: 肺结节与甲状腺癌是发生在两个完全不同器官、有着完全不同发病机制的独立疾病。它们在医学上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因果转化或直接关联。一个肺部的微小结节,不会导致数年后的甲状腺发生癌变。
紧扣保险法“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我们向法庭强调,《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防止投保人通过隐瞒与保险事故高度相关的重要事实进行欺诈。本案中,导致保险事故(甲状腺癌)发生的近因,是甲状腺细胞自身的癌变过程,与数年前发现的、性质不明的肺部微小结节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者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其拒赔主张失去了最基本的事实基础。
论证未告知事项并非“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我们指出,即使吴女士当时告知了“肺部微小结节”,保险公司的合理核保决策可能是:要求复查、除外肺部相关疾病责任,或者标准体承保。但绝无可能因此拒保“甲状腺癌”这一完全独立的疾病风险。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于“甲状腺癌”的承保而言,并非决定性因素。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进行法律收官。我们主张,对于何种未告知事项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判断,存在解释空间。保险公司的解释(只要是与肿瘤相关的异常均重要)是扩大化的、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采纳更严格的、要求具备直接因果关系的解释。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吴女士未告知的“肺结节”与其后罹患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实。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