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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恩病,不属于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183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条款定义,时常与临床医学的实际诊疗实践存在差距。对于一些慢性、进行性、且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疾病,如克罗恩病,其诊断和治疗过程可能无法完美契合重疾险条款中关于“严重性”或“治疗方式”的刻板描述。君审律所在石家庄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面对保险公司“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的拒赔,我们通过深入揭示疾病的本质及其对患者生活的毁灭性影响,成功说服法院,为客户赢得了26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与克罗恩病的漫长斗争与被拒的理赔

2018年,赵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条款中包含“严重克罗恩病”的保障责任,其定义通常极为严苛,例如要求导致“肠道永久性功能损害”或必须进行“肠道切除/改道手术”等。

自2020年起,赵先生开始出现反复腹痛、严重腹泻、体重骤降等症状,历经多次住院、肠镜及影像学检查,最终被确诊为“克罗恩病(活动期)”。此后,他需要长期接受生物制剂等昂贵药物治疗,并因肠梗阻、腹腔脓肿等严重并发症多次入院,生活质量一落千丈,无法正常工作。然而,因其病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永久性功能损害”或必须“手术切除”的程度,保险公司在收到其理赔申请后,以“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理由直接而强硬:合同条款对“严重克罗恩病”有明确的客观标准,赵先生的病情虽然确诊,但目前的临床表现和治疗手段,未能满足条款中任何一项具体的严重程度指标。因此,从合同约定角度看,不属于赔付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直指重疾险的核心:
当一种疾病在临床实践中已被公认为严重且致残,但其具体病情又未能完全“对号入座”合同中的僵化标准时,是否应拘泥于条款文字,还是应探究保障的本意?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深知,在“是否符合定义”上进行纠缠将十分被动。因此,我们转换视角,从合同目的、消费者合理期待及公平原则出发,发起了一场“釜底抽薪”式的诉讼。

  1. 揭示疾病的真实严重性,超越条款的文字局限。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赵先生长达数年的详细病历、费用清单以及其本人关于生活状况的陈述。证据清晰地描绘出一幅图景:一个原本健康的人,因罹患此病,需要终身治疗,反复住院,承受巨大痛苦,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被巨额医疗费用拖垮。我们强调,克罗恩病是一种无法治愈、反复发作、可致残的终身性疾病,其“严重”性体现在漫长的病程、高昂的治疗代价和对生活质量的摧毁上,而非非要在某一时刻达到某个孤立的医学指标。

  2.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挑战条款的公平性。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购买“严重克罗恩病”保障时,其合理期待是:当自己不幸罹患此病,并因此遭受严重的、长期的身心折磨和经济损失时,能够获得保险金的支持。保险公司通过设置极为苛刻的、仅关注疾病终末状态的指标,将绝大多数正处于疾病痛苦折磨期的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这严重违背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3. 论证合同定义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限缩。我们指出,合同中对“严重”的定义,可能过于狭窄,未能涵盖该疾病所有严重的临床表现形式。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对“严重克罗恩病”的理解,应包括因其导致的“严重的、长期的功能障碍和工作能力丧失”,而不仅仅是达到需要手术或永久性损害的极端状态。

  4. 强调保险的保障目的。我们向法庭陈情,重疾险设立的初衷,不仅是弥补医疗费用,更是为了补偿因疾病导致的收入中断和康复费用。赵先生的状况完全符合这一保障目的。若固守僵化条款,将使保险在患者最需要的时候失去意义。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全面审阅了案件材料并听取陈述后,深受触动。法院认为,赵先生所患克罗恩病诊断明确,且已对其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条款定义虽未完全满足,但该疾病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实际后果,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本质。保险公司机械适用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基于对合同目的的考量,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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