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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非标准健康体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广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103人看过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如实告知”与“核保结论”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争议的焦点。当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告知的某项病史为由,主张若其知晓便会以“非标准体”承保(如加费、除外责任),进而拒绝承担完全无关的保险事故责任时,其中的公平性与因果关系便值得深究。君审律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处理的一起甲状腺癌理赔案,正是对此类问题的精准回应,我们成功帮助客户突破了保险公司的“非标准体”抗辩,获赔6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甲状腺癌确诊与未告知的“乳腺结节”

2019年,林女士(化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过程中,对于健康告知问卷的相关询问,林女士均勾选“否”。2022年,林女士在单位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异常,后经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林女士在投保前一年,曾有医院门诊记录显示其患有“乳腺结节”。保险公司认为,林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此情况,属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进一步主张,倘若其当时知晓林女士有乳腺结节,便会以“除外乳腺相关疾病责任”的条件(即非标准体)进行承保。因此,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对本次甲状腺癌的理赔申请予以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链条可以概括为:

  1. 存在未如实告知事项(乳腺结节)。

  2. 该事项足以影响核保结论(导致除外承保)。

  3.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整个合同,并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包括甲状腺癌)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对于与未告知事项(乳腺结节)完全无关的、新发生的独立重大疾病(甲状腺癌),保险公司能否仅因当初可能做出“非标准体”承保的决定,就完全免除其全部的保险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混淆了“核保决定”与“保险责任”的界限,是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我们制定了以下核心诉讼策略:

  1. 切断因果关系,论证“无关联则无免责”。这是本案的制胜关键。我们提交了充分的医学证据,明确指出:“乳腺结节”是乳腺组织的病变,而“甲状腺癌”是甲状腺器官的恶性肿瘤。二者在解剖部位、组织来源、发病机制上毫无关联,是两种独立的、互不影响的疾病。林女士未告知乳腺结节,与后来罹患甲状腺癌之间,不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便保险公司因乳腺结节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效力也应仅限于与乳腺相关的疾病保障,而无权波及到对甲状腺癌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全盘拒赔”方案,显然超出了其因告知瑕疵所能遭受的“损失”范围。

  2. 质疑“非标准体”抗辩与本案的关联性。我们承认,乳腺结节确实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但我们强调,这种影响的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它只会导致“乳腺疾病责任除外”,而不会导致“拒绝承保甲状腺癌”或“整个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针对特定部位的风险评估,扩大为对整个合同全部保障责任的否定,这违背了保险精算的基础和公平原则。

  3. 援引“不可抗辩条款”精神与公平原则。尽管本案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但我们向法庭强调了《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所蕴含的立法精神——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保护被保险人长期的合理期待。保险公司在出险后,翻出数年前的、与出险事故无关的轻微告知瑕疵,试图推翻整个合同,这种行为有违诚信,法院应予以限制。

  4. 主张即使解除合同,也应区分责任。我们在法庭上提出,即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也应考虑该解除权的行使范围。因部分告知瑕疵而解除整个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与未告知事项相对应的风险保费后,承担本次甲状腺癌的保险责任。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林女士未告知的“乳腺结节”与其后罹患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因此,保险公司以与本次保险事故无关的告知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完全免除保险责任,依据不足,有失公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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