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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灶性脑出血,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98人看过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石,但并非保险公司可以随意挥舞的“尚方宝剑”。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告知义务的边界,以及当未告知内容与后续发生的保险事故毫无关联时,保险公司是否仍能据此拒赔,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君审律所在石家庄市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针对被保险人“多灶性脑出血”的理赔,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告知脂肪肝”为由的拒赔,我们成功论证了“无因果关系则无免责”的法理,为客户追回9万元医疗费用。

一、 案情回顾:脑出血理赔牵出的旧疾“脂肪肝”

2020年,李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2022年,他因突发剧烈头痛、呕吐入院,经CT检查诊断为“多灶性脑出血”,病情危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多日,医疗费用高昂。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先生在两年前(即2020年投保前)的一次体检中,曾被提示有“轻度脂肪肝”,但他在投保时未就此项进行告知。保险公司随即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脂肪肝”病史,此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不予赔付本次脑出血的相关医疗费用,并解除保险合同。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依据的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其逻辑链条为:未如实告知 → 告知内容重要 → 影响承保决定 → 有权解约并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浓缩于一点:
李先生未告知的“脂肪肝”,与其后来发生的“多灶性脑出血”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决策改变的因果关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承认李先生存在告知上的疏忽,但坚决反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结论。我们的核心策略是切断其逻辑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因果关联。

  1. 深入医学分析,论证疾病间无关联性。我们搜集并提交了权威的医学教材和文献,并辅以专家咨询意见。证据清晰地表明:脂肪肝:是指肝细胞内的脂肪堆积过多,主要与代谢综合征、肥胖、饮酒等因素相关。其本身通常不会直接导致严重的急性并发症。多灶性脑出血:是指脑实质内多个部位同时或相继发生的血管破裂出血,其最常见、最直接的原因是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脑血管淀粉样变性等,导致脑血管壁脆弱。结论是: 脂肪肝并非脑出血的已知病因或危险因素。二者分属消化系统与神经系统疾病,发病机制迥异,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联系。

  2. 运用“因果关系原则”进行法律攻防。我们向法庭指出,《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防止投保人通过隐瞒与保险事故高度相关的重要事实进行欺诈。如果未告知的事项与后来发生的保险事故风马牛不相及,那么认定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在本案中,即使李先生当初告知了脂肪肝,保险公司要么标准体承保,要么顶多对肝脏相关疾病免责,但绝无可能因此拒绝承保“脑出血”这一完全独立的疾病风险。

  3. 援引“不可抗辩条款”精神。尽管本案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不直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但我们强调该条款所体现的立法精神——维护保险合同的长期稳定性,限制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保险公司不能用一个无关的、轻微的告知瑕疵,来否定对另一个严重的、独立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4.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核保手册,证明“脂肪肝”与“脑出血”之间存在关联,且是其拒保脑出血风险的明确依据。果不其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其核保逻辑不攻自破。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在石家庄市另一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法官高度重视我方提出的医学证据和法律论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脂肪肝”与“多灶性脑出血”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对本起保险事故的承保决定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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