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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不续保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续保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170人看过

对于罹患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而言,持续的医疗费用是压在家庭身上的沉重负担。一年期医疗险的“续保”承诺,往往是他们最重要的生命线之一。然而,当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意图在续保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续保时,患者面临的将是保障中断与未来无着的双重打击。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阻击了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为罹患白血病的当事人赢得了宝贵的持续保障,其意义远超一次性的赔款。

一、 案情回顾:白血病后的续保危机

2019年,王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一年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若我们未在保险期间届满30日前通知您不再续保,且您已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2021年,王女士不幸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此后开始了漫长的化疗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了正常理赔。

然而,当王女士在下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依约缴纳续保保费后,保险公司却突然发出通知,声称在理赔调查中发现,王女士在2019年投保前,曾因“颈椎病”有过门诊就诊记录,但其在投保时未就此进行如实告知。据此,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续保

二、 保险公司的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基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其主张,王女士未告知的“颈椎病”病史,足以影响其当初承保的决定,因此有权解除合同。既然合同被解除,续保也就无从谈起。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前瞻性:

  1. 对于一份已履行多年、且已就后续重大疾病进行过理赔的保险公司,能否在续保环节,追究投保人在数年之前首次投保时的告知瑕疵,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续保?

  2. “续保”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原合同的延续,还是一个新合同的订立?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此举是滥用合同解除权,意图甩掉已罹患重病的“高风险”客户,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医疗险的保障初衷。我们提出了以下核心抗辩理由:

  1. 论证“续保”非“新保”,解除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首次成立于2019年。保险公司在2021年理赔调查时即已获悉王女士有颈椎病史,但其并未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更重要的是,当其在续保时提出解除合同,距离合同最初成立已远超两年。因此,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然消灭。续保是原合同效力的延续,而非订立一份全新的合同,不能重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2. 抨击保险公司“秋后算账”式的不诚信行为。我们向法庭强调,保险公司在明知王女士已患白血病、最需要保障的时刻,才翻出数年前的、与白血病毫无关联的轻微病史作为拒保理由,这是一种典型的“逆选择”。其行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对保险人的要求,即不得滥用权利。保险公司接受了王女士多年保费,并在其患白血病后进行了理赔,这本身即构成了对合同效力的默认和事实上的继续履行。

  3. 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白血病)无因果关系。我们提交了医学证据,明确指出“颈椎病”作为一种骨骼退行性病变,与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白血病”之间,在医学上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事项,对于白血病的发生及理赔,并非“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为白血病提供持续保障,毫无逻辑基础。

  4. 强调保障生存权的公共利益。我们陈情,对于白血病等需要长期、持续治疗的重大疾病患者,中断其医疗保险保障,无异于切断其生命线。法律和司法应当倾向于保护弱势的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性理由,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已成立并连续履行多年,保险公司在续保时以首次投保时的告知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且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精神。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其应继续按照原合同条件为王女士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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