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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未达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239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时常成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场”。一些疾病,尽管对患者的生活质量造成了毁灭性影响,却可能因不完全符合合同条款中僵化的医学指标或治疗方式要求而被拒之门外。“重度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便是其中之一。君审律所在北京市处理的一起案件中,针对保险公司“未达重疾标准”的拒赔,我们另辟蹊径,成功为客户争取到3.5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被“重疾”标准卡住的夜间窒息

2021年,孙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中对“严重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定义极为严苛,要求同时满足:① 已行多导睡眠监测确诊;② 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0;③必须已实施“悬雍垂腭咽成形术”或“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治疗;④ 导致持续日间嗜睡等功能障碍。

孙先生因夜间严重打鼾、呼吸暂停、白天极度困倦就医,经检查,其AHI指数高达45,被确诊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医生考虑到其咽腔狭窄的解剖结构,建议并为其进行了“扁桃体切除术伴腭咽成形术”。术后,孙先生症状有所改善,但并未完全治愈。

当他依据重疾险合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实施合同约定的特定手术”为由,认定其未达到“严重”标准,予以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理由看似无懈可击:合同白纸黑字要求的是“悬雍垂腭咽成形术(UPPP)”或使用呼吸机。孙先生接受的是“扁桃体切除术伴腭咽成形术”,虽然类似,但名称不完全一致。因此,严格来说,不符合条款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当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确实严重,且接受了与合同约定手术在目的和效果上高度相似的重大治疗,仅因名称略有差异时,是否应机械地以“不符合定义”为由拒赔?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深知,在“是否符合定义”上硬碰硬,胜算不大。因此,我们转换思路,从合同解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入手:

  1. 论证保险公司的定义构成了“不合理的技术壁垒”。我们指出,外科手术术式会随着医学进步而不断演进和细化。UPPP是一种广义的名称,其具体术式会根据患者扁桃体、腺样体、软腭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孙先生接受的“扁桃体切除术伴腭咽成形术”正是UPPP的一种具体化和个性化实施方式,其手术范围、创伤程度和治疗目的与合同约定的UPPP并无本质区别。保险公司抠字眼、要求手术名称必须一字不差,是人为设置不合理的理赔障碍。

  2.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挑战条款的公平性。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对于“严重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合理期待是:当疾病严重到需要通过有创的、风险较高的外科手术来干预时,即应被视为达到了重大疾病的严重程度。孙先生的AHI指数高达45,属于极重度范围,且已接受了全身麻醉下的咽喉部成型手术,这完全符合一个普通人对“重疾”的通常理解。保险公司通过限缩治疗方式来排除赔付,违背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3. 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这是我们的法律基石。我们强调,对于“悬雍垂腭咽成形术”这一医学专业术语的范围,存在两种解释:狭义解释(特指某种标准术式)和广义解释(包括为实现同一治疗目的而进行的各类咽腔成形手术)。当存在此种歧义时,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对保险人不利、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广义解释。因此,孙先生接受的手术应当被认定为符合合同要求。

  4. 强调合同的保障目的与个案公平。我们向法庭陈情,孙先生所患疾病已严重影响其心肺功能及日常生活,其接受的治疗也是重大且有效的。若因其手术的具体学术名称与合同有细微差别就被排除在保障之外,有违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保障初衷。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可了君审律所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对治疗方式的约定过于僵化,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孙先生所接受的手术与合同约定的手术在治疗原理和效果上具有一致性,且其疾病严重程度毋庸置疑。在格式条款存在解释争议时,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保险金3.5万元(约为保额的10%),作为一种公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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