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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浙江省杭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保险理赔 |130人看过

医疗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行使“未如实告知”抗辩权并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未告知的内容属于“重要事实”,且与发生的保险事故相关。如果保险公司试图用一个与理赔疾病毫无医学关联的、微小的告知瑕疵来拒赔,则构成对该权利的滥用。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杭州市案件,客户因“乳腺癌”住院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其未告知无关的“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2.5万元,坚决制止了这种“风马牛不相及”式的拒赔行为。

一、 案情回顾:乳腺癌治疗遭遇甲状腺结节旧史牵连

委托人何女士(化名)于2021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2年,她不幸被确诊为“乳腺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5万元。

何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获取了何女士2020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报告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TI-RADS 2级),建议随访”。而在2021年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有甲状腺结节或肿块”的询问,何女士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何女士故意隐瞒其“甲状腺结节”病史,该行为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所患“乳腺癌”是否具有关联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明确而尖锐:何女士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TI-RADS 2级)”与其所患的“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乳腺癌”治疗费用的承保判断?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取“有问必答,答必真实”的立场,认为只要问卷问到了,无论问题大小、是否相关,未告知即构成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逻辑是荒谬且不合法的。医学上的绝对无关联性: “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的疾病,而“乳腺癌”是乳腺的恶性肿瘤。二者发生在人体不同系统、不同器官,其病因、病理、发展过程毫无关联。一个内分泌系统的良性病灶,绝不会导致乳腺的恶性肿瘤。核保上的非重要性: TI-RADS 2级结节在医学上明确为“良性可能,恶性风险为0%”,在核保实践中被视为标准体,绝不会因为一个良性的甲状腺结节就“拒保”医疗险保单,更不会因此影响对乳腺癌风险的评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精确适用: 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其无法证明,如果何女士告知了甲状腺结节,就会对这张保单作出“拒保”或“加费”的不同决定。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诉讼策略清晰而有力,旨在彻底揭露保险公司理由的荒谬性:

  1. 猛攻因果关系的缺失: 我们旗帜鲜明地向法庭指出,保险公司试图用一个与理赔疾病毫无关系的既往史来拒赔,是典型的“欲加之罪”。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甲状腺结节与乳腺癌的关联,其必然无法完成。

  2. 挑战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说明其内部核保规则:是否会因为一位客户有“TI-RADS 2级甲状腺结节”,就拒绝承保其“乳腺癌”的风险?这直接揭示了其拒赔理由的荒唐。

  3. 强调关联性与重要性的统一: 我们向法庭论证,一个事实要成为“重要事实”,其前提是与承保风险相关。无关的事实,自然不具备重要性。

  4. 主张保险公司滥用权利: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合同解除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官对我方提出的“非关联性”和“非重要性”论点表示高度认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与被保险人本次所患乳腺恶性肿瘤毫无关联的甲状腺良性病变病史作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未告知事项显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承保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向何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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