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当被保险人确已接受合同约定的重大手术(如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即心脏搭桥术),且手术本身符合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转而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环节寻找瑕疵,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是常见的纠纷类型。然而,该抗辩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未告知的事项是否“重要”。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石家庄市高额重疾险案件,客户接受搭桥术后,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某项轻微病史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20万元,明确了“重大手术”理赔与“轻微告知瑕疵”之间的界限。
一、 案情回顾:心脏搭桥术后遭遇“未如实告知”追溯
委托人郑先生(化名)因严重冠心病、多支血管病变,在医院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搭桥术)。这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明确保障的重大疾病治疗方式。
郑先生曾购买重疾险。手术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启动严格调查,发现郑先生在投保前两年,曾因“眩晕”在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当时检查未发现严重问题,医生初步诊断为“良性位置性眩晕”,后症状缓解。
而在投保时,对于“过去两年内是否曾有门诊就诊或服药史”以及“是否患有或曾患有神经系统疾病”的询问,郑先生可能因认为问题已愈或无关紧要而未告知。保险公司遂以“故意隐瞒神经系统疾病就诊史”为由,出具《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并拒赔。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良性眩晕”史是否影响对“心脏搭桥术”的承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先生未告知的、已治愈的良性“眩晕”病史,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其“冠心病”风险及“心脏搭桥术”理赔进行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
保险公司的观点: 认为未告知即违规,且眩晕可能与脑血管相关,而心脑血管疾病存在共性风险因素。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过于牵强。疾病性质的非重要性: “良性位置性眩晕”是一种常见的外周性前庭疾病,通常由耳石脱落引起,与中枢性的脑血管疾病或冠心病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本身是良性的、可治愈的,在核保中不属于重要事项。无因果关联: 郑先生接受搭桥术的原因是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这与多年前的良性眩晕在病因上毫无联系。保险公司无法建立二者之间的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如果郑先生当时告知了此次眩晕就诊史,公司就会对这张重疾险保单作出“拒保”或“加费”的不同决定。这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郑先生构建了以“事实非重要性”和“因果关系缺失”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强调手术的明确性与合规性: 我们将郑先生冠脉造影报告、手术记录作为铁证,证明其接受“心脏搭桥术”这一事实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是本定理赔责任。
论证未告知事项的轻微性: 我们向法庭阐明“良性位置性眩晕”的疾病特点,强调其常见、良性、与心脏疾病无关的性质,淡化其风险。
运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本案保险合同成立至出险已超过两年,我们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主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关键举证: 坚决要求保险公司证明该眩晕病史对其承保决定的“决定性影响”。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石家庄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认为,被保险人接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符合合同约定。其未告知的良性眩晕病史,与本次所患冠心病及所接受的治疗无医学关联,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对其承保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加之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