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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3,不属于合同约定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天津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19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以“疾病名称列表”为核心。当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在医学上被认为是具有高风险的重度癌前病变,且必须接受重大手术治疗,但其名称却未明确列入合同保障清单时,理赔纠纷便随之产生。保险公司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为由简单拒赔,全然不顾疾病的严重本质和治疗的重大性。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天津市案件,客户因“CIN3”接受子宫锥切术遭重疾险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4万元,体现了司法对疾病“实质”而非单纯“名称”的重视。

一、 案情回顾:宫颈癌前病变的积极干预与理赔困境

委托人苏女士(化名)在体检中进行宫颈癌筛查,TCT和HPV检测均提示异常。随后,她接受了阴 道镜检查和宫颈组织活检,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即“CIN3”(宫颈上皮内瘤变3级)。这是一种宫颈癌的重度癌前病变,医生告知,如不及时干预,极大概率会进展为浸润性宫颈癌。为此,苏女士接受了“宫颈冷刀锥形切除术”进行治疗。

苏女士曾购买一份保额4万元的重疾险。她认为CIN3是距离癌症仅一步之遥的严重病变,且所接受的手术亦是创伤性治疗,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合同保障的疾病列表中,有“恶性肿瘤”,但并未将“CIN3”或“癌前病变”列入其中。因此,苏女士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二、 争议焦点:未列入名单的重度癌前病变及重大治疗是否应获赔?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重疾险的保障是应严格局限于合同列明的疾病名称,还是应涵盖所有符合“病情严重、治疗必要且重大”这一本质特征的疾病状态?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坚持“名单封闭”原则,认为合同名单是穷尽性的,名单之外不予赔付。CIN3不是癌症,故不赔。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僵化和片面的。疾病的严重性与高风险: CIN3在医学上被定义为“重度不典型增生/原位癌”,是癌前病变的最高级别,与宫颈癌关系密切,是必须进行临床干预的指征。其本身具有高度的恶变风险,并非普通的良性疾病。治疗的重大性: “宫颈锥形切除术”是一种创伤性手术,旨在切除病灶,预防癌症发生。其手术风险、对身体的影响以及费用支出,均符合“重大治疗”的特征。苏女士接受的正是为了阻止“恶性肿瘤”发生而进行的必要且重大的手术。合同目的解释: 重疾险的设立目的之一是补偿因接受重大治疗而产生的经济负担。苏女士为预防癌症接受了手术,其治疗过程本身是重大的。保险公司拘泥于疾病名称,而忽视其高风险本质和治疗的重大性,是对合同目的的背离。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苏女士争取权益的策略是跳出“疾病名称”的桎梏,直击“疾病本质”与“治疗实质”:

  1. 强调CIN3的高风险与紧急性: 我们向法庭提交医学文献,详细阐述CIN3与宫颈癌的直接关联性,以及其为何被视为必须手术干预的重度病变,证明其病情的严重性。

  2. 详细展示治疗过程的重大性: 我们将苏女士的手术记录、麻醉记录、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宫颈锥切术”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住院麻醉的、有创的、规范的手术治疗。

  3. 进行目的性类比论证: 我们将苏女士的情况与合同中已保障的疾病进行类比,论证其疾病风险和治疗方式,与某些轻症或早期癌症的保障精神是相符的。

  4.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保障范围的争议,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解释的后果。即应作出对被保险人苏女士有利的解释,认为对重度癌前病变的重大治疗应属于保障范围。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官采纳了我方关于疾病风险和治疗实质的论述。法院认为,被保险人苏女士所患CIN3级病变具有高度的癌变风险,其所接受的宫颈锥形切除术是为防止癌症发生而实施的重大治疗手段,该疾病状态及治疗方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本意。保险公司仅以疾病名称未在列表中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苏女士支付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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