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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特发性耳聋,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郑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219人看过

“如实告知”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其边界并非无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因投保人未告知一个与后续重大疾病毫无关联的、且其自身可能都未知晓的轻微病史而拒赔?近日,君审律所在郑州法院代理的又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我们成功帮助一位因“突发性耳聋”病史未告知而被拒赔的客户,获赔重疾保险金15万元。

案件背景

2020年,孙先生(化名)在郑州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过程中,在健康告知环节询问“是否目前或曾经患有耳部疾病”时,孙先生均勾选了“否”。2022年,孙先生因突发心脏疾病(心肌梗死)入院治疗,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孙先生在投保前一年(2019年)曾因“左侧特发性耳聋”(又称突发性耳聋)在医院耳鼻喉科有过门诊就诊记录,并接受过输液治疗。保险公司认为,此“耳部疾病”属于重要事实,孙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因此决定解除合同,拒绝承担本次“心肌梗死”的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

  1. 孙先生未告知的“突发性耳聋”病史,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的重要事实?
  2. 该耳部疾病病史与之后发生的“心肌梗死”是否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

君审律所律师接案后,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两个致命弱点:

  1. 缺乏关联性(因果关系):这是最有力的抗辩点。我们当庭指出,“突发性耳聋”是耳鼻喉科的一种常见疾病,其病因可能与内耳血管痉挛、病毒感染等有关;而“心肌梗死”是心血管内科疾病,病因是冠状动脉堵塞。两者在病因、病理、发病器官上完全不同,属于毫不相干的两种疾病。保险公司试图用一个无关的既往病史来拒绝承担一个全新的、独立的重大疾病责任,这在逻辑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保险法原理,保险公司要援引“未如实告知”条款拒赔,必须证明未告知的事项对本次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
  2. 非“重要事实”:我们进一步论证,一次性的“突发性耳聋”病史,对于保险公司评估被保险人未来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根本不属于“重要事实”。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如果其知悉该病史,就会对承保“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障范围主要为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做出不同的决定。

法院判决

郑州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告知“左侧特发性耳聋”病史为由,拒绝承担“急性心肌梗死”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指出:

  1.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的耳部疾病与保险事故(心肌梗死)之间存在关联性。
  2. 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该病史对其承保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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