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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肿瘤,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郑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99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的定义往往非常具体且严格,这成为了许多理赔纠纷的根源。当临床医学诊断与保险合同条款的文本描述存在细微差别时,保险公司常会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卵巢肿瘤”重疾险理赔纠纷在河南省郑州法院胜诉,为客户成功争取到18万元保险金。此案深刻揭示了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原则。

案件背景

2019年,郑州市民李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包含“恶性肿瘤”保障责任。2021年,李女士在体检中发现卵巢存在占位性病变,后经手术治疗,术后病理报告显示为“(右侧卵巢)交界性浆液性肿瘤伴微浸润”。

李女士出院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条款,恶性肿瘤的定义需符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范围。而李女士所患的“交界性肿瘤”在ICD-10中归属于“交界恶性肿瘤”(ICD-10编码:D39.1),不属于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C00-C97)范畴,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合同中“恶性肿瘤”的界定,是应严格遵循合同引用的ICD-10编码体系,还是应结合医学发展现状和合同目的进行实质性判断?

保险公司坚持严格依据合同文本和其引用的ICD-10编码,认为D编码不属于责任范围。

君审律所则认为:

  1. 医学认知与合同条款存在滞后性:交界性肿瘤在病理学上具有低度恶性潜能,其治疗方式(手术切除、化疗)与恶性肿瘤基本相同。保险合同中引用的ICD-10标准是医学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其分类本身存在争议,且不能涵盖所有临床情况。以过时的编码体系否定一个需要积极治疗的具有恶性特征的疾病,显失公平。
  2. 合同目的解释原则:重大疾病保险的设立初衷是为被保险人在罹患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并严重影响未来工作生活时提供经济保障。李女士所患疾病符合这一本质特征。
  3.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诉讼过程

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团队进行了充分准备:

  1. 提供医学证据:我们调阅了国内外大量医学文献,并邀请了权威病理学专家出具证言,详细阐述了“交界性肿瘤伴微浸润”的病理特征、临床行为(具有复发和转移风险)及治疗方案,证明其生物学行为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典型的恶性肿瘤无异,患者同样承受着巨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压力。
  2. 强调合同目的:我们主张,保险合同的解释不能脱离其保障本质。机械地套用编码,而无视疾病的实际严重程度和治疗必要性,违背了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预期和合同目的。
  3. 援引司法原则:我们重点援引了《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强调当保险公司自行引用的标准(ICD-10)在具体疾病上存在分类争议时,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法院判决

郑州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观点。法院认为:

  1. 原告所患“交界性浆液性肿瘤伴微浸润”在医学上确实具有恶性特征,需进行与恶性肿瘤类似的根治性手术和后续治疗,对患者健康的危害重大。
  2. 保险合同中虽引用了ICD-10编码作为参考,但该分类并非绝对的、唯一的医学标准。在医学界对某些疾病存在分类争议的情况下,不应机械适用编码而忽视疾病的实质。
  3. 从案涉保险合同保障目的出发,原告所患疾病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仅以编码不同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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