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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腔肿瘤,不符合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143人看过

医疗险作为补偿医疗费用损失的险种,理赔纠纷多集中于“医疗必需性”和“责任免除”条款的认定上。保险公司常以“不符合保险责任”、“非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等模糊理由拒赔。近日,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盆腔肿瘤医疗险理赔案,在江苏省南京法院成功调解结案,为客户追回1万元理赔款。此案虽金额不大,但完美诠释了如何破解保险公司对条款的“解释权垄断”。

案件背景

2021年,南京的赵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2年,赵女士因“盆腔肿瘤”入院接受腹腔镜手术治疗。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审核后,支付了大部分费用,但对其中一项约1万元的“特殊医疗器械使用费”(主要是腹腔镜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吻合器”、“切割闭合器”等)拒绝赔付。拒赔理由是:该费用属于“除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且这些器械“非医疗必需”,属于“患者自行选择”的升级消费,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腹腔镜手术中使用一次性高端吻合器/闭合器,是否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传统的手术缝合方式也可以完成手术,且成本更低,使用高价的一次性器械不属于“必需”范畴。

赵女士和君审律所则认为:

  1. 医疗行为的专业性:采用何种手术方式和器械,应由主治医生根据病情、手术效果、患者恢复需求等专业因素决定,而非由保险公司事后判断。
  2. “必要”的判断标准:“必要”应指“医学上的必要”,而非“成本最低的必要”。使用一次性吻合器/闭合器能显著缩短手术时间,减少术中出血和感染风险,有利于患者术后恢复,其医学优越性是公认的。
  3. 条款解释:合同条款中的“合理且必要”是一个模糊概念,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将其解释为“最便宜的治疗方案”。

诉讼过程与策略

本案虽然标的额较小,但君审律所并未轻视。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1. 固定关键证据:我们第一时间协助赵女士向医院调取了完整的病案,并重点获取了主治医生出具的《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了在该手术中使用上述一次性器械的医学必要性、优越性及对患者的好处。这份证据成为本案的“王牌”。
  2. 质疑条款的明确性:我们指出,保险合同并未明确列出所有不赔的器械名称,仅以“除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等模糊表述拒赔,属于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 强调合理性:我们主张,患者购买了医疗险,是为了在患病时获得当下通行的、优质的医疗服务,而非仅仅为了报销最基础、最原始的治疗手段。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实质上是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患者。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官在查阅我方提交的医学证据后,倾向于支持我方观点。保险公司认识到败诉风险较大,同意一次性支付赵女士10000元理赔款,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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