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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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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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内蒙呼和浩特法院起诉成功获赔15万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离婚 |188人看过

脑出血(脑溢血)是一种起病急骤、致死致残率极高的严重脑血管疾病,理应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保障范围。然而,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却利用重疾险条款中对疾病状态或治疗方式的特定描述,以“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为由拒绝赔付。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内蒙古呼和浩特脑出血患者重疾险拒赔案,正是针对此类“抠字眼”式拒赔的成功反击,最终为客户争取到15万元理赔款。

案情简介:
陈先生(化名)于2020年在呼和浩特市投保了一份保额15万元的重疾险。2023年初,陈先生在家中突发剧烈头痛、呕吐伴一侧肢体无力,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经头部CT检查,确诊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出血量约30ml。陈先生立即被收入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NICU)进行抢救,给予降颅压、控制血压、预防并发症等积极治疗。虽经全力救治,陈先生仍遗留言语不清(构音障碍)和右侧肢体偏瘫(肌力2级)的后遗症。病情稳定后,陈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审核病历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其核心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赔付定义,要求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至少一种永久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该障碍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提供的病历(主要是出院记录和短期复查记录)显示其功能障碍(构音障碍、偏瘫)虽存在,但:

  1. 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例如:肢体肌力2级非“完全丧失”;构音障碍非“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2. 未提供确诊180天后最新的、详细的神经系统后遗症评估报告(如规范的ADL量表评估结果),无法证明其障碍满足“永久性”且达到条款约定的严重程度标准。因此,认定其状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给付条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陈先生所患的严重脑出血及其导致的后遗症,是否符合重疾险“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保险公司对条款中“完全丧失”、“永久性”、“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等标准的解释是否合理?

  2. 在陈先生已确诊严重脑出血、经历抢救、并遗留明显神经功能障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其必须等待180天且提供极为严格的评估证明才能赔付,是否符合重疾险的保障初衷?是否过分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3. 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对“脑中风后遗症”如此严苛的定义标准及其可能导致的拒赔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充分、清晰的提示和说明?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1. 深入分析条款与病历: 律师团队仔细研读保险合同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及其注释。同时,全面梳理陈先生的急诊记录、住院病历(尤其是NICU记录、影像学报告、出院诊断)、后续复查记录、康复记录等,确认其疾病的严重性、治疗的紧迫性以及遗留功能障碍的客观存在。

  2. 医学论证疾病严重性:咨询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专家:获取专业意见,明确陈先生的高血压性脑出血(基底节区,出血量30ml)属于临床上的重型脑出血,具有高致死致残风险。其遗留的右侧肢体偏瘫(肌力2级)和构音障碍,在医学上已属于严重的、极可能永久存在的神经功能障碍。挑战“完全丧失”标准:专家指出,保险合同要求的“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通常指肌力0级)在临床实践中相对少见,更多患者遗留的是严重肌力减弱(如1-3级)。将赔付标准限定在“完全丧失”,实际上将大部分遭受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患者排除在外,这与重疾险的保障目的相悖。陈先生的肌力2级偏瘫,意味着肢体仅能在床面平移,无法抬起,已实质性地、严重地丧失了该肢体的正常功能。“永久性”的认定: 律师强调,医学上对神经系统后遗症“永久性”的判断,是基于疾病的自然病程、损伤部位和严重程度、以及当前治疗手段的局限性。陈先生的出血部位(基底节区运动纤维集中)、出血量、初始症状及治疗后恢复情况(180天内未恢复至接近正常),均支持其后遗症具有高度永久性特征。保险公司不应机械地要求必须在180天后做评估,而应综合医学事实判断。

  3. 法律论证核心:目的解释与公平原则: 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及《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主张对格式条款中的“脑中风后遗症”定义,特别是“完全丧失”等苛刻条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重疾险的核心在于保障“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长期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陈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此核心特征。明确说明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条款设置远高于临床常见后遗症标准的赔付门槛(如“完全丧失”),则必须在投保时对该条款的具体含义、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导致的拒赔后果向投保人陈先生进行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限制性条款可能无效。举证责任: 在陈先生已提供证据证明罹患严重脑出血并遗留明显神经功能障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坚持认为其不符合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证明功能障碍轻微或可逆)。

  4. 组织证据与诉讼: 整理全套病历资料、专家咨询意见、保险合同、拒赔通知等。在陈先生确诊180天届满后,及时补充最新的神经功能评估报告(即使报告可能不完全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完美”格式,但能客观反映功能障碍持续存在)。代理陈先生向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君审律师的主要观点:

  1. 法院认可陈先生所患高血压性脑出血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其病情严重,治疗过程复杂,并已造成实际的、显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右侧偏瘫、构音障碍)。

  2.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据以拒赔的合同条款中对“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等要求,其解释过于严格和局限,与临床医学实践和重疾险的保障目的存在偏差。陈先生遗留的肌力2级偏瘫,已导致其肢体功能严重丧失,对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造成重大且长期的影响。

  3. 法院认为,综合现有医学证据(包括180天后的补充评估),足以认定陈先生的后遗症具有高度永久性特征。

  4.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在陈先生投保时,就该“脑中风后遗症”条款中严苛的赔付条件及其可能排除大部分实际严重后遗症患者的情况,向陈先生进行了明确、清晰的提示和说明。

  5. 最终,法院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争议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陈先生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

君审解析与建议:

  • 警惕“苛刻定义”条款: 重疾险中“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等病种的定义常包含时间条件(如180天后)和严重程度标准(如“完全丧失”、“不可逆”)。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理解赔付门槛。

  • “严重性”是核心: 法院更关注疾病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对患者生活的实际重大影响,而非机械地对照条款字眼。即使功能未达“完全丧失”,但造成重大长期残疾,也应争取赔付。

  • 积极进行康复与评估: 脑中风后应积极进行康复治疗,并在确诊180天后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神经功能后遗症评估(如肌力测试、言语功能评估、Barthel指数或改良Rankin量表等),保留好评估报告。

  • 专业律师破译“条款密码”: 当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时,往往涉及对复杂条款的医学和法律解读。君审律所精通保险条款设计逻辑,擅长结合医学证据挑战不合理、不清晰的苛刻定义,通过诉讼推动法院作出更符合保障本意的解释。

  • 明确说明义务是“护城河”: 保险公司对限制赔付范围的条款负有极高的明确说明义务。说明不充分,该条款可能无法成为拒赔依据。


呼和浩特陈先生脑出血重疾险拒赔案的胜诉,是司法实践对重疾险保障本质的回归,防止了保险公司利用模糊苛刻的条款定义侵蚀被保险人的核心权益。君审律所凭借对医学的深入理解和对保险法律的精准运用,成功论证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赔付原则,为遭受重大脑部疾病打击的家庭赢得了经济支持。我们始终坚信,保险的意义在于为危难时刻托底,而非设置难以逾越的条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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