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冠,以无病历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新疆乌鲁木齐法院起诉成功获赔1.15万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264人看过

在新冠疫情特殊时期,医疗费用保险本应发挥重要的风险分担作用。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设置障碍,以“资料不全”、“无完整病历”等理由拖延甚至拒赔合理的新冠相关医疗费用。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新疆地区新冠感染患者的医疗险理赔纠纷案,成功挑战了保险公司“无病历即拒赔”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为客户追回1.15万元医疗费赔款。本案虽金额不大,但对保障疫情期间被保险人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艾先生(化名)长期在新疆某地工作,于2022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含特定传染病责任)。2022年底至2023年初,当地经历了一波大规模新冠疫情。艾先生不幸感染,出现连续高烧(39℃以上)、严重咳嗽、胸闷气短等症状。由于当时医疗资源极其紧张,艾先生未能立即入住大型医院,而是在症状最严重的几天内(约5天),多次前往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医生根据其典型症状(高烧、咳嗽、气促)及快速抗原检测阳性结果,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COVID-19)”,给予输液(退烧、补液)、口服药物(止咳、抗病毒)及吸氧等对症支持治疗。艾先生共花费医疗费约1.15万元。病情稳定后,艾先生整理相关费用票据(收费明细、发票)及社区卫生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COVID-19感染”)、简易门诊记录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很快发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非常直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申请医疗费理赔需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通常指住院病历或详细的门诊病历)。艾先生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简易门诊记录过于简单(主要记录体温、用药等,缺乏详细的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诊断依据、治疗计划等完整要素),不符合“完整病历”的要求。因此,无法认定其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在新冠疫情高峰、医疗资源挤兑的特殊背景下,被保险人因客观限制只能在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治疗,且该机构只能提供简易的门诊记录,这是否构成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完整病历”的合理理由?

  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机械地、一刀切地以“无完整病历”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与新冠诊断明确相关的、且符合常规治疗原则的医疗费用?

  3. 在诊断明确(有抗原阳性结果及医生诊断证明)、费用票据清晰、治疗项目(退烧、止咳、补液、吸氧)明显针对新冠症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仅因病历形式不规范而否定整个理赔?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1. 还原特殊背景: 律师团队重点收集了2022年底至2023年初新疆当地(特别是艾先生所在区域)关于新冠疫情高峰期的官方报道、政策文件(如倡导分级诊疗、轻症居家或社区治疗的通知)、以及医疗资源紧张状况的证据(如有相关新闻报道或社区公告),用以证明艾先生无法在当时获得大型医院详细门诊或住院服务的客观现实。

  2. 论证资料的充分性:诊断明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明确为“COVID-19感染”,且有当时(或近期)的快速抗原检测阳性结果作为支持(如艾先生有自测照片或记录,或社区有登记)。治疗合理性: 提供的收费明细清晰列出了治疗项目(如静脉输液、药物名称、吸氧费)。律师咨询了呼吸科或感染科专家,证明这些治疗(退烧、补液、止咳、吸氧)是新冠感染对症支持治疗的常规且必要手段,尤其对于出现高烧、气短等症状的患者。费用真实性: 正规发票和收费单据证明了费用的真实发生。

  3. 法律论证核心:《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关键在于“其所能提供的”。在疫情特殊时期,医疗资源挤兑是公认事实,艾先生能提供社区卫生中心的诊断证明、简易记录和收费票据,已尽到其在当时客观条件下所能提供的合理举证义务。要求其提供大型医院的“完整病历”超出了其当时的能力范围。遵循诊疗规范与合理必要原则: 艾先生接受的治疗项目符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版)中对轻症/普通型患者的对症支持治疗推荐,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险公司不能仅因病历记录形式不规范,就否定治疗本身的合理性和费用的可赔付性。保险公司有调查核实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的真实性或关联性存疑,应主动进行合理的调查核实(例如,联系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就诊情况),而非简单地以“资料不全”拒赔。直接拒赔属于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公平原则与合同目的: 医疗险的目的是补偿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特殊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更应体现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机械适用“无完整病历即拒赔”条款,将导致大量在基层或非理想条件下治疗的新冠患者无法获得赔付,违背合同目的和公平原则。

  4. 提起诉讼: 在沟通无效后,君审律师代理艾先生向新疆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1.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充分考虑了疫情的特殊背景和君审律师的论证:

  1. 法院认可在2022年底至2023年初的新冠疫情高峰期间,新疆地区确实存在医疗资源紧张、患者难以在大型医院获得及时详尽诊疗的客观情况。

  2. 法院认为,艾先生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证明(载明COVID-19感染)、简易门诊记录、收费明细及发票等材料,结合其自述症状及当时疫情背景,已构成证明保险事故(因新冠感染接受治疗)及损失金额的初步有效证据,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提供“其所能提供”资料的要求。

  3.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若认为材料不足以认定,应积极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如向就诊机构核实),而非直接拒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

  4. 法院认定艾先生接受的对症治疗(输液、药物、吸氧)是针对新冠感染的常规必要措施,费用合理。

  5.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艾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1.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君审解析与建议:

  • 特殊时期的特殊处理: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导致常规就医模式被打乱时,保险公司应灵活、合理地处理理赔申请,不能僵化套用平时对“完整病历”的要求。

  • “其所能提供”是关键: 被保险人需尽力提供在当时客观条件下能够获取的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简易记录、收费票据、检测结果等),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 保留一切凭证: 即使在基层或条件有限的机构就医,务必索要并保留好诊断证明、收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哪怕只有抗原结果)等核心凭证。

  • 治疗合理性是核心: 确保所接受的治疗是针对确诊疾病的常规、必要措施。保留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拍照)有时也有助于证明。

  • 保险公司负有调查义务: 对于资料形式上的瑕疵或可能的缺失,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拒赔了事,应主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

  • 小额理赔也值得争取: 虽然本案金额不大,但涉及疫情特殊时期的公平理赔原则。遭遇不合理拒赔,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依法维权。君审律所致力于维护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专业沟通与诉讼: 在遭遇此类“资料不全”拒赔时,专业的法律沟通或诉讼是打破僵局的有效途径。律师能有效阐述特殊背景、论证已尽举证责任、并指出保险公司的义务缺失。


新疆艾先生新冠医疗险理赔案的胜诉,为特殊时期在非理想医疗条件下就诊的被保险人争取合理理赔提供了范例。君审律所立足事实、紧扣法律,成功论证了“客观条件限制下的举证充分性”和“保险公司应履行的核实义务”,驳斥了机械的“无病历即拒赔”逻辑。我们呼吁保险公司在非常时期更应担当社会责任,灵活务实地理赔;也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就医凭证。君审律所始终是您依法维权的可靠伙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