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点:保险公司常以“未在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就诊”为由拒赔。
律师策略:
第一步:审查合同免责条款效力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必须对“指定医院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若投保时未以加粗、弹窗等形式重点提示,或未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知悉,该条款可能无效。
第二步:证明就诊必要性收集证据证明:① 事发紧急(如突发心梗就近抢救);② 指定医院无治疗条件(如专科医院转诊证明);③ 异地出险无法及时到达指定医院(提供交通凭证)。
第三步:推翻“影响核保结论”主张若保险公司声称“未在指定医院治疗导致无法核实病情”,需提供:① 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完整可追溯;② 申请第三方医学鉴定,证明诊疗合理性。拒赔应对:① 向银保监会投诉(重点强调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② 诉讼中主张“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民法典》第496条);③ 若涉及重疾险,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证明疾病诊断符合医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