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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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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崎病未伴冠状动脉瘤持续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代理河南省法院诉讼成功获赔30万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2日|分类:经销代理 |494人看过

引言
川崎病的理赔标准是否需机械满足时间要求?河南省某川崎病患儿因保险公司认定“冠状动脉瘤未持续180天”拒赔重疾险30万元。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赵晶晶律师通过医学治疗必要性与条款公平性论证,推翻拒赔决定,为患儿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1年,河南省张女士(化名)之子确诊川崎病,经治疗后出现冠状动脉扩张,但未形成持续性瘤样病变。其投保的重疾险合同约定“川崎病需伴有冠状动脉瘤持续至少180天”,而患儿在治疗后第150天复查显示瘤样扩张消退。保险公司以“未达时间标准”为由拒赔,家属委托君审律所起诉。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合同明确要求冠状动脉瘤持续180天,患儿未达标;

  2. 疾病已治愈,不符合重疾险“重大疾病”定义。

法律分析与律师策略
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1. 条款与医学实践脱节:川崎病的治疗目标是避免冠状动脉瘤持续,患儿及时治愈恰好说明疾病严重性;

  2. 治疗必要性论证:患儿接受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和激素治疗,医疗支出巨大,符合重疾险保障目的;

  3. 公平性原则:机械要求瘤体持续180天违背疾病治疗规律,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
河南省某法院认定:

  1. 患儿病情符合川崎病重疾本质,治疗必要性明确;

  2. 保险公司条款无效,判决赔付30万元及利息。

案例启示

  1. 重疾险理赔应以疾病实际严重性为核心;

  2. 保险公司不得以机械时间标准否定治疗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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