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川崎病的理赔标准是否需机械满足时间要求?河南省某川崎病患儿因保险公司认定“冠状动脉瘤未持续180天”拒赔重疾险30万元。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赵晶晶律师通过医学治疗必要性与条款公平性论证,推翻拒赔决定,为患儿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1年,河南省张女士(化名)之子确诊川崎病,经治疗后出现冠状动脉扩张,但未形成持续性瘤样病变。其投保的重疾险合同约定“川崎病需伴有冠状动脉瘤持续至少180天”,而患儿在治疗后第150天复查显示瘤样扩张消退。保险公司以“未达时间标准”为由拒赔,家属委托君审律所起诉。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合同明确要求冠状动脉瘤持续180天,患儿未达标;
疾病已治愈,不符合重疾险“重大疾病”定义。
法律分析与律师策略
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条款与医学实践脱节:川崎病的治疗目标是避免冠状动脉瘤持续,患儿及时治愈恰好说明疾病严重性;
治疗必要性论证:患儿接受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和激素治疗,医疗支出巨大,符合重疾险保障目的;
公平性原则:机械要求瘤体持续180天违背疾病治疗规律,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
河南省某法院认定:
患儿病情符合川崎病重疾本质,治疗必要性明确;
保险公司条款无效,判决赔付30万元及利息。
案例启示
重疾险理赔应以疾病实际严重性为核心;
保险公司不得以机械时间标准否定治疗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