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急性颅脑损伤的理赔标准是否过于严苛?山西省某患者因保险公司认定“未达严重脑损伤后遗症标准”拒赔重疾险10万元。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赵晶晶律师通过医学证据与条款公平性论证,推翻拒赔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1年,山西省王先生(化名)因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后遗留轻度认知障碍。其投保的重疾险合同约定“严重脑损伤后遗症需满足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或语言功能”,而王先生仍能部分自理。保险公司以“未达后遗症标准”为由拒赔,家属委托君审律所起诉。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合同明确要求“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患者未达标;
轻度认知障碍不构成重疾险定义的“严重后遗症”。
法律分析与律师策略
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条款与医学实践脱节: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理赔条件不得违背临床实际。开颅手术及认知障碍已符合重大疾病特征;
治疗必要性论证:患者需长期康复治疗,医疗支出巨大,符合重疾险保障目的;
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条款机械适用,忽视疾病实际影响。
法院判决
山西省某法院认定:
患者病情符合重疾险“重大手术及功能障碍”定义;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及利息。
案例启示
重疾险理赔应关注治疗过程及实际健康损害;
保险公司不得以单一症状标准否定整体疾病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