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险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是否必然导致拒赔?陕西省某白血病患者因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但确诊于等待期后,遭保险公司拒赔医疗险4万元。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夏越颖律师通过厘清“等待期”定义与医学诊断时间节点,成功推翻拒赔决定,为患者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1年,陕西省王女士(化名)投保某医疗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第85天,王女士因持续发热入院检查,初步怀疑血液疾病,但确诊急性白血病的时间为等待期结束后的第10天。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为由拒赔,王女士委托君审律所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即使确诊在等待期后,仍属免责范围;
患者等待期内已接受相关检查,足以证明疾病潜伏期在投保前。
法律分析与律师策略
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条款解释的明确性:根据《保险法》第30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条款中“出现症状”未明确界定,不能扩大解释为“检查异常”;
医学诊断时间标准:白血病的确诊需依赖骨髓穿刺等病理检查,患者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后,符合合同约定理赔条件;
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将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症状纳入免责,加重投保人责任,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
陕西省某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疾病实际发生于等待期内;
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医疗费及利息。
案例启示
投保人需明确“等待期”条款的起算与截止时间;
保险公司不得以非特异性症状推断疾病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