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北京市某女性患者于2019年投保某重疾险,2022年确诊1型糖尿病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出现视网膜病变、肾病等合同约定并发症”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严格符合条款定义:保险合同约定1型糖尿病需伴有特定并发症方可理赔,患者仅依赖胰岛素治疗,未达标准。
超诉讼时效争议:保险公司称患者确诊超过2年未申请理赔,已丧失胜诉权。
律师诉讼策略
挑战条款的公平性:律师指出,1型糖尿病本身即为终身性疾病,并发症是渐进过程,保险公司将理赔条件限定于晚期阶段,违背重疾险的及时救助目的。提交《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诊疗指南》,强调早期干预的必要性。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主张条款设置不合理,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反驳诉讼时效抗辩:律师提供患者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其确诊后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协商,构成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保险条款对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过于严苛,变相剥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相关条款无效。
患者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例启示
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审查:法院可否定明显加重被保险人负担的条款,维护合同公平性。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积极协商可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避免权益丧失。本案为慢性病患者争取理赔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警示保险公司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