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河北省某男性患者于2021年投保某重疾险,2023年因突发胸痛入院,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行冠脉支架植入术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心肌梗死严重程度”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韩玉龙律师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未满足合同定义:保险条款规定需满足“典型胸痛症状+心肌酶显著升高+心电图ST段抬高”三项标准,而患者仅符合前两项。
手术方式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支架植入术不属于条款中的“冠状动脉搭桥术”,故不构成重疾责任。
律师诉讼策略
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律师指出,保险条款对心肌梗死的定义沿用过时医学标准(如强调ST段抬高),与现行临床指南不符。提交《中国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指南》证明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同样属于严重疾病范畴。强调:患者接受支架植入术是当前主流治疗手段,保险公司条款未及时更新,存在明显不合理性。
援引“不利解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律师主张,保险公司不得以技术细节排除患者的合理理赔权利。
法院判决
河北省某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保险条款对心肌梗死的定义过于严苛,与医学实践脱节,侵害消费者权益。
患者病情已严重影响心脏功能,符合重疾险保障的“重大疾病”实质。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例启示
条款与医学进展同步的必要性:保险公司应及时更新疾病定义,避免因条款滞后引发纠纷。
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法院倾向于从实质而非形式判断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本案为心血管疾病患者争取理赔权益提供了重要判例,警示保险公司需更注重条款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