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广东省某男性患者于2020年投保某重疾险,2022年确诊肝癌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其病历发现,患者曾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投保时未告知),遂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乔辉律师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故意隐瞒乙肝病史:健康问卷中明确询问“是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患者勾选“否”。
乙肝与肝癌的关联性:保险公司称乙肝是肝癌的高危因素,影响承保评估。
律师诉讼策略
区分“病毒携带”与“疾病状态”:律师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治疗,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疾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未告知内容需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方可拒赔。提交证据:患者投保时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病史。
论证因果关系不成立:律师邀请肝病专家出庭,证明患者肝癌由其他因素(如长期饮酒)引发,与乙肝无直接关联。
法院判决
广东省某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不属于必须告知的“疾病”,且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明确说明告知范围。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肝癌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例启示
健康告知的明确性:保险公司需在问卷中清晰界定“疾病”范围,避免模糊表述。
因果关系的举证:拒赔需直接证明未告知事项导致保险事故。本案为乙肝携带者投保重疾险的合法性提供了司法支持,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