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河北省某女性患者于2019年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2021年确诊乳腺癌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患者投保前体检报告曾提示“乳腺肿块”,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遂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患者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代理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未如实健康告知:投保时健康问卷明确询问“是否存在乳腺肿块或结节”,患者勾选“否”。
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称,若已知乳腺肿块,可能提高保费或拒保。
律师诉讼策略
论证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律师指出,患者投保前乳腺肿块仅为体检报告中的描述,未确诊为疾病,且无医生建议进一步治疗。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需告知“已知或应知”的疾病,未确诊的异常不属于必须告知范围。提交证据:患者投保前无乳腺疾病就诊记录,且肿块未达保险条款中“需告知的疾病标准”。
证明未告知内容与乳腺癌无直接因果关系:律师聘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证明乳腺癌与乳腺肿块无必然关联,且患者此次确诊为恶性肿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
河北省某法院审理认为:
乳腺肿块未达到保险条款中需告知的“疾病”标准,患者无故意隐瞒。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未告知事项对承保决定有重大影响。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启示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界限:未确诊的体检异常不属于必须告知内容。
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拒赔需证明未告知事项直接影响承保决定。此案为类似健康告知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凸显律师在医学与法律交叉领域的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