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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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从轻处罚

发布者:刘小林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4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男,1981年9月23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X,云南XX律师。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一部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5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代理检察员朱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15时许,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马X位于开远市祥云XX房间内将其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可疑物1袋及地上2颗红色片剂可疑物。经称量,被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共计110.59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相关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X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马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七年零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X是吸毒人员,其所持有毒品与他人不一样,是用于自己吸食,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马X于2019年3月28日前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应该予以扣减;(3)被告人马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15时许,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马X位于开远市祥云XX房间内将其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可疑物1袋及地上2颗红色片剂可疑物。经称量,被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共计110.59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被告人马X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搜查、检查、称量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0.5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X认罪态度较好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马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南阳

人民陪审员  颜 丽

人民陪审员  朱丽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XX

刘小林律师,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小林律师在长期的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