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忠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郑某,男,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4日被萧县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17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萧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郑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老凤祥银楼门口,将陈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五星黑马”电动车偷走。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郑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国购1号门北,将韩某停放在门口的爱玛电动车偷走。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在萧县金街白酒厂出租屋门口,将吴某1停放在门口的雅迪电动车偷走,价值2125余元。2021年6月8日被告人郑某,在萧县小西环和外环路交叉口处,将何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偷走。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郑某,在萧县龙城镇亿州城门口,将王某停放在门口的绿色绿源电动车偷走。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郑某,在萧县浙商大市场A18栋门口,将吴某2停放的黑色台铃偷走。2021年7月25日被告人郑某,在萧县香樟园小区工地门口,将高某停放在门口的白色吉祥狮电动车偷走,价值1650元。2021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某,在萧县工地门口,将孙某停放在门口的白色可人牌电动车偷走,价值2700元。被告人郑欢于2021年8月12日晚被萧县某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欢将偷来的电动车均已卖掉,所得赃款均已被其挥霍。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郑某犯盗窃罪,起诉到萧县人民法院。
在此案件初步发生时,郑某家人极度不配合,且丝毫不过问。郑某委托辩护人前去沟通,侦查阶段查出事实约13起盗窃,在同检察院沟通过程中,认为其中五起左右证据不足,遂不予认定。另外,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劝导犯罪嫌疑人,将盗窃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主动退赔并取得了谅解。其本人能够自首,且辩护人为其办理了认罪认罚,让得本次数额较大的盗窃案,量刑控制的非常合理。
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扒窃”“入户盗窃”,另外对于此类犯罪的量刑,法律规定也具有很多加重情节。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明确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标准以及加重情节的认定。在接受委托后,及时调阅卷宗,同受害人进行沟通,把握犯罪金额、犯罪情节更是一种关键的切入点。
3年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3709分 (优于90.1%的律师)
一天内
9篇 (优于82.4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