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冉某与被告游某、王某及第三人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冉某请求解除与被告游某、王某签订的《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并要求退还购车款110,000元、车辆保险费用4,180.85元及购车贷款产生的全部利息。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与车辆交付
2022年12月5日,王某在未获得游某授权的情况下,以游某(甲方)代表人的身份与冉某(乙方)签订了《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一辆丰田锐志牌小轿车以1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冉某。合同签订后,车辆交付给冉某,并过户至其名下,车牌变更为粤DJ793L。车辆检测与问题发现
2023年2月21日,冉某将车辆交由广州中正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车辆存在多处事故痕迹,与合同中“无大型事故、无火烧、无泡水”的承诺不符。冉某与王某协商后,王某同意回购车辆或寻找同等价位的车辆替换。车辆回购与款项支付
2023年3月10日,王某将车辆开走,并承诺退还购车款。此后,王某通过微信向冉某转账3,900元用于支付车贷,但未退还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
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法院认定,虽然合同载明的“甲方”为游某,但游某在合同签订时已非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且未授权王某代表其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相对方应为王某。合同效力与解除
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冉某在接收车辆时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检测报告无法排除车辆在交付后受损的可能性,故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购车款与保险费用的退还
法院认定,王某同意以110,000元回购车辆,应视为双方成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已支付3,900元,尚欠106,100元,应继续偿还。关于车辆保险费用,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冉某购车款106,100元。
驳回原告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2,583.62元,由原告冉某负担182.62元,被告王某负担2,401元。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林斯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