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事实
组织卖淫活动
2022年8月,被告人庄某等人为非法牟利,租赁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东英路的楼房用于经营“XXXX会所”,提供卖淫服务。该会所雇佣多名管理人员和技师,组织多名女技师为顾客提供“口吹”“口爆”等卖淫服务。会所管理结构
同案人雷某任会所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同案人罗某任老师,负责技师招聘、考勤、培训等工作;同案人赵某任4楼部长,负责带客、介绍项目等工作。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12月某日凌晨,公安机关查处该会所,现场抓获多名涉案人员。2024年2月某日,被告人庄某经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组织卖淫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系主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庄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庄某经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林斯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