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黄某,女
被告:
符某,女,
陈某,男,
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请求法院:
确认被告陈某赠与被告符某财产的行为无效;
判令被告符某返还原告人民币67,188元;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发现被告陈某与被告符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符红。原告认为,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赠与行为无效,符某应返还相关财物。
证据: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及被告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符红转账共计67,188元。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陈某赠与被告符某财产的行为无效;
限被告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黄某人民币62,188元(扣除符某向陈某转账的5,000元);
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9.7元由被告符某、陈某共同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其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措施。
林斯鹏律师
